4月30日起 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

4月21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通知,4月30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具体如下:取消支付物业费和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的住房公积提取。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取消住房面积每平米1000元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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