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寺仙交警中队“零容忍”处置一起阻碍执行公务案件

富县寺仙交警中队“零容忍”处置一起阻碍执行公务案件

4月19日,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寺仙中队在日常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名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驾驶员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严重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中队民警联合辖区派出所“零容忍”态度处置该起案件。

当天下午13时40分许,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寺仙中队民警在香黄路33KM+700M处(寺仙镇加油站路南)路段执勤时拦停了一辆无牌红色三轮摩托车,经检查,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王某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等多项违法行为。随后,正在执勤的寺仙中队中队长姜超义向该驾驶员告知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危害及违法处理等相关情况,希望王某配合案件办理。王某拒绝配合执法并给其三爸打电话。其三爸来到现场后声称其是五保户,三轮车是为他拉东西,并欲强行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时,后被中队民警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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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民警再次向王某告知其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并口头传唤王某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王某还是拒绝配合。民警在强制传唤过程中,王某拽拉掉民警的上岗证,并推搡民警致其倒地。后王某被中队民警约束性制服,并移交当地派出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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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公安局对王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项、四项之规定,作出对王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解读

富县寺仙交警中队“零容忍”处置一起阻碍执行公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示

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庄严不容侵犯,对恶意辱警黑警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请广大市民学法、懂法、尊法、守法、宣法普法,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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