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原告對借貸陳述前後矛盾,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判決駁回

借貸糾紛!原告對借貸陳述前後矛盾,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判決駁回


茂名晚報訊通訊員彭秋香 陳嚴記者池榕 近日,信宜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對借貸過程陳述前後矛盾,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判決後,均服判不上訴。

案情回放

原告邱某與被告楊某系朋友關係。2018年1月,原告邱某以其持有被告楊某簽名的6張借款協議書及收據為證據,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楊某及其妻子被告陳某共同償還借款18萬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楊某與被告陳某於2011年10月已辦理離婚登記。原告邱某與被告楊某在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7月15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存在頻繁的資金往來,往來的金額範圍為500元——50000元,其中有四天兩人存在合計27次的銀行轉賬記錄。原告在起訴狀中主張借款18萬元是以現金方式交付給被告楊某的,楊某是因購買商品房向原告借款。

法院對該案兩次開庭審理。第一次庭審中,原告的委託代理訴訟人稱原告邱某是在被告楊某家中與其簽訂上述借款協議書,並由被告楊某在收據上簽名。雙方簽訂協議後,原告邱某當場足額交付18萬元給被告楊某。但在第二次庭審中,原告邱某的訴訟委託代理人又稱被告楊某因急需資金,就帶著借款協議、借據來到原告邱某處借款。由於原告方對借款的交付前後陳述矛盾,法院再次向原告方核實借款的交付過程,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卻對法官稱自己只知道借款是以現金交付,且借款用途是被告楊某用於購買商品房,對借款的交付時間、地點不清楚。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曾要求原告邱某在第二次庭審中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原告邱某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認為,原告邱某雖持有被告楊某簽名的涉案6張借款協議書及收據,卻對借貸發生的原因、借款協議書及收據簽訂過程、借貸資金交付過程的陳述前後矛盾,且不符合常理,無法與訴稱事實相吻合,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與涉案借款協議書及收據相佐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民間借貸案件,債權人只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起訴的,而債權人主張的出借資金的交付與他們之間的資金往來習慣不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要求債權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等措施,嚴格審查借貸發生過程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來甄別是否屬於虛假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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