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運行平穩 存款保險制度成風險“滅火器”

 □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為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自今年包商銀行被接管以來,全國4000餘家中小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情況引起了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指出,總體來看,我國金融風險由前幾年的快速積累逐漸轉向高位緩釋,已經暴露的金融風險正得到有序處置,金融市場平穩運行。

  “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上述報告指出。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整體來看,我國中小銀行風險應對能力不斷提升,風險防控的主動性、前瞻性有所增強。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精準拆彈”化解風險

  今年5月24日,包商銀行觸發法定接管條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依法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

  在此後召開的上半年金融統計數據新聞發佈會上,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介紹,接管以後,包商銀行運行平穩。未來不管怎麼重組,這家銀行肯定存在。

  報告指出,果斷實施接管發揮了及時“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銀行風險進一步惡化。存款保險基金出資、人民銀行提供資金支持,以收購大額債權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是較為穩妥的處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客戶合法權益,避免了客戶擠兌和風險向眾多交易對手擴散,又依法依規打破了剛性兌付,實現對部分機構激進行為的糾偏,進而強化市場紀律。

  儘管包商銀行事件是20年來銀行被接管的“頭一遭”,但市場並未出現大幅震動。債市、股市和匯市表現總體平穩,沒有出現大幅波動。同時,央行適時適度向市場投放流動性,及時穩定了市場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銀行風險向其他中小金融機構蔓延,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包商銀行被接管後,其他中小銀行情況基本穩定。周學東此前介紹,從6月末數據看,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同比增長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個百分點,比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高4個百分點。

  “儘管受到接管包商銀行的影響,但對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直接影響並不大,而且隨著市場調整和適應,目前已恢復到合理水平。”周學東強調。

  除包商銀行外,今年恆豐銀行也得以改革重組,錦州銀行引入了戰略投資者。整體來看,中小銀行風險化解有序推進,且採取了市場化處置方式。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利率水平不高,貨幣當局對一些問題中小銀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給市場樹立了信心。

  中小銀行無大面積風險

  在經歷多家中小銀行風險事件後,外界擔憂仍然存在。針對這些擔憂,報告還披露了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含3990家中小銀行和365家非銀行機構)中,大多數機構經營情況穩健。

  央行公佈的評級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中,評級結果為1級至3級的有370家,佔比8.5%;4級至7級的有3398家,佔比78%;8級至10級的有586家,D級的有1家,佔比13.5%,主要集中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據介紹,評級等級劃分為11級,分別為1級至10級和D級,級別越高表示風險越大,已倒閉、被接管或撤銷的機構為D級,其中評級結果為8級至10級和D級的金融機構被列為高風險機構。

  報告認為,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且近年來通過早期糾正措施,已有164家機構評級結果改善,退出高風險機構名單。

  對於部分評級較差的中小金融機構,報告認為,這一方面是由於當前我國經濟增速總體有所放緩,而中小金融機構對宏觀經濟變化較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衝擊;另一方面可能部分體現了銀行風險管理要求的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分類更加審慎,撥備計提力度加大,從而可能導致一些監管指標有所下降,進而影響評級得分。

  “包商銀行被接管只是個案,並不代表所有城商行、農商行都有風險。”中銀國際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徐高表示。

  連平表示,確實有個別、局部地區的銀行由於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現了一些問題,但通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一系列指標可以看到,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心的大面積風險。

  存款保險效力顯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4年之後,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為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及各類投資者保護制度已開始發揮金融風險“滅火器”作用。報告介紹,在接管包商銀行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以收購大額債權的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及時發揮其市場化風險處置平臺作用,對個人儲蓄存款全額保障,對大額對公和同業債權實施部分收購,及時穩定了公眾預期,避免了擠兌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有著“三重保護”。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