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李明亮和妻子為了孩子上高中方便,於三年前就搬到城裡生活,李明亮在城裡也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這個公司規定工作時間為9:00——17:30,中午11:00——13:00為休息時間,李明亮也每天按這個時間上下班。

半年前一天下班後,李明亮在17:50左右離開公司,駕駛電動車下班回家,剛離開公司不久,李明亮就接到妻子打來的電話,讓他順路去菜市場買點菜帶回家。李明亮買完菜剛出菜市場,他駕駛的電動車就被另外一輛電動車撞倒,造成右腿小腿骨折。公安交警部門及時到達現場,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這起交通肇事為另一輛電動車全責。李明亮住院接受治療近一個月,醫藥費用花費很大,一同住院的患者建議他向公司申請報工傷,那麼李明亮的情況是否構成工傷呢?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事件中李明亮在17時50分左右離開公司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明顯屬於該條文規定的下班途中的情況。並且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傷害,故應該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李明亮在下班途中到菜市場買菜,然後再回家,是順路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路線,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買菜,只有在發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前提下,方可認定為工傷。如果在買菜過程中與人發生口角或摔傷跌傷等,皆不能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屬於工傷,但這個責任需要有警方的認定,否則無法做出工傷認定。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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