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李明亮和妻子为了孩子上高中方便,于三年前就搬到城里生活,李明亮在城里也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这个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9:00——17:30,中午11:00——13:00为休息时间,李明亮也每天按这个时间上下班。

半年前一天下班后,李明亮在17:50左右离开公司,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刚离开公司不久,李明亮就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让他顺路去菜市场买点菜带回家。李明亮买完菜刚出菜市场,他驾驶的电动车就被另外一辆电动车撞倒,造成右腿小腿骨折。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到达现场,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这起交通肇事为另一辆电动车全责。李明亮住院接受治疗近一个月,医药费用花费很大,一同住院的患者建议他向公司申请报工伤,那么李明亮的情况是否构成工伤呢?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事件中李明亮在17时50分左右离开公司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下班途中的情况。并且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故应该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李明亮在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是顺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但这个责任需要有警方的认定,否则无法做出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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