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煙》規範中的各種數字總結

《防排煙》規範中的各種數字總結

0.50h/1.00h

3.3.8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豎向設置的送風管道應獨立設置在管道井內,當確有困難時,未設置在管道井內或與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 (2)水平設置的送風管道,當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當未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4.4.8(2)豎向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獨立的管道井內,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

(3)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當確有困難時可直接設置在室內,但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00h。

(4)設置在走道部位吊頂內的排煙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00h,但設備用房和汽車庫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可不低於0.50h。

1.50h

4.5.7 本條對補風風道的耐火極限做了規定。對補風管道跨越防火分區的,參照防火分區對樓板的要求,規定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50h,對於管道的耐火極限的判定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通風管道耐火試驗方法》GB/T 17428的測試方法,當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同時達到時,方能視作符合要求。

1.5m/s

4.4.13-2 封閉式吊頂上設置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於1.5m/s。

2m

4.3.3-5 設置在防火牆兩側的自然排煙窗(口)的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

3m

4.3.3-1 當自然排煙口設置在外牆上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儲煙倉以內,但走道、室內空間淨高不大於3m的區域的自然排煙窗(口)可設置在室內淨高度的1/2以上;

4.3.3-4 自然排煙窗(口)宜分散均勻佈置,且每組的長度不宜大於3.0m。

6m

3.3.5-3 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佈置,且豎向佈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於6.0m;

4.6.3 排煙量計算:

(1)建築空間淨高小於或等於6m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不小於60 m³/ (h·㎡)計算,且取值不小於15000m³ /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於該房間建築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2)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中空間淨高大於6m的場所,其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根據場所內的熱釋放速率以及本標準第4.6.6條~第4.6.1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表4.6.3中的數值,或設置自然排煙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煙面積應根據表4.6.3及自然排煙窗(口)處風速計算。

7m/s

3.3.6 加壓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7m/s

9m

4.2.4 注2 擋煙設施:當空間淨高大於9m時,防煙分區之間可不設置擋煙設施。

10%/20%

4.6.2 當採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於空間淨高的20%,且不應小於500mm;當採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於空間淨高的10%,且不應小於500mm。

10m/s、5m/s、3m/s

4.5.6 一般場所機械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公共聚集場所為了減少送風系統對人員疏散的干擾和心理恐懼的不利影響,規定其機械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5m/s,自然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3m/s。

20m

3.3.5-3 水平佈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m

4.4.15-2 設置在靠外牆且不位於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於1㎡,且間距不宜大於20m,其下沿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層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面積不計入固定窗面積,但可組合佈置。

20m/s、15m/s

3.3.7/4.4.7 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於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於15m/s。注:排煙管道設計要求與送風管道一致。

24m/36m/500/1000/2000

表4.2.4

H≤3m,防煙分區長邊不應大於24m,最大允許面積為500㎡;

3m

H>6m,防煙分區長邊不應大於60m,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不應大於75m,最大允許面積為2000㎡。

30m

4.3.2 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0m。

50㎡

4.4.12-3 對於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小於50㎡時,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

500m㎡

4.5.1 除地上建築的走道或建築面積小於500㎡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補風系統。

13000m³/h

4.6.3 注3、注4

當公共建築僅需在走道或迴廊設置排煙時其機械排煙量不應小於13000m³/h;當公共建築房間內與走道或迴廊均需設置排煙時,其走道或迴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m³/(h㎡)計算且不小於13000m³/h。

15000m³/h

4.6.3-1

建築空間淨高小於或等於6m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不小於60m³/(h.㎡)計算且取值不小於15000m³/h。

40000m³/h、107000m³/h

4.6.5 中庭周圍場所不需設置排煙系統,中庭的排煙量不應小於40000m³/h;中庭周圍場所設有排煙系統時,中庭排煙量不應小於107000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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