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只保護員工對企業沒好處?看看廚師離職還要賠餐廳250萬

今年已經2020年了,經濟環境差,很多人都被裁員了。因為互聯網的發達,加上還有像萬法君這樣的人在網上普法,導致現在已經很少有人還不知道勞動仲裁了。

於是最近勞動局忙的啊,估計還有很多公司裁員之後才發現原來還要給員工這麼多經濟補償金,甚至有的公司又打電話讓員工回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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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一個公司一個企業,面臨的風險有很多,我們上次就說過勞工風險。但是很有很多老闆認為跟員工籤合同沒必要或者是覺得太麻煩,認為勞動法只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利益,對自己沒有好處。這樣的想法不僅愚蠢,而且嚴重過時了!萬法君看到一個十幾年前的案例,拿出來跟你們講解一下,你們看看人家的企業是怎麼用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的。


譚氏官府菜的廚師官司:廚師離職還要賠餐廳250萬?

2003年7月18日,譚氏官府菜與吳林簽訂聘用協議,約定吳林為公司顧問及四川長富集團副總經理,負責譚氏官府菜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以及廚藝人員的培訓。由於該職位掌握譚氏官府菜的核心商業機密,譚氏官府菜特別與其約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吳林不得在聘用期內無故離職,否則承擔500萬元經濟損失。”

與鉅額違約金相對應的是,譚氏官府菜給其提供30萬元的年薪,230平方米住房一套,雅閣轎車一輛,除此還許諾豐厚的年終獎和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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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氏官府菜稱,雖然給該廚師提供瞭如此優厚的待遇,但在2004年6月底,該廚師在沒有得到公司允許的情況下,單方面離職。2004年7月9日,吳林委託其妻領取一月工資後,未再到公司工作。公司遂於當年8月30日以吳林無故離職為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吳償付違約金250萬元。針對譚氏官府菜的賠償要求,廚師吳林稱,2004年5月他向譚氏官府菜提出書面辭職報告,同月底,譚氏官府菜各相關部門均簽字同意其辭職請求。因此,他已經按照法律程序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不是無故離職。同時他還認為,當時的聘用協議本身是不公平的,約定的500萬元違約金遠遠超過了他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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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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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0日,成都市勞動仲裁委下達了裁決書,認為吳林違反協議約定,裁決吳林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譚氏官府菜違約金250萬元。吳不服又提起訴訟。成都市青羊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聘用協議》的,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合法有效的。吳林所稱其曾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得到批准,但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故應認定其擅自離職。因此,2005年5月,法院作出判決:吳林在30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譚氏官府菜違約金250萬元。吳林不服又提起上訴。

成都市中院認為,通過庭審查明,吳林離開譚氏官府菜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正當理由,其行為應系無故離職。譚氏官府菜於2004年8月30日申請勞動仲裁未過兩個月的仲裁時效。2005年9月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勞動合同是保護雙方利益的工具

你們看這個案例,生活中像吳林這樣的人其實不少。他們拿了高薪或者拿著工資卻沒有好好幹活,隨意離職跳槽,對公司的正常經營也帶來很大的影響。就像這個吳林,拿著普通人或許一輩子都賺不到的年薪,享受著豪宅豪車的待遇,卻沒有做好他應做的工作

。同時他擔任的職務,涉及比較重要的技術領域,那麼與這個高報酬相適應的,當然就應該是高風險。承擔250萬元的違約金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不違反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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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違約金作出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通常情況下若他們約定的這個違約金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受到尊重。

如果公司一開始沒有跟他籤勞動合同,那他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也很難去走法律途徑追回來。所以你們看,勞動合同保障的只是員工的利益嗎?這明明是雙方都受益的工具,就看你怎麼運用了。

但是違約金也不能定太高,如果規定得過高,勞動者一方有權利要求予以減少或者是予以免除。籤合同的時候記得睜大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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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對待勞工風險,才能更好地適應2020年。

如有需要企業法律問題諮詢或者企業法律顧問的,請聯繫萬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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