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底應該怎麼籤

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簽署各種各樣的合同,一個好的合同應當考慮到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並提前進行約定、防範。合同到底應該怎麼簽署呢,下面特邀中簡律師事務所王玥就常見的問題為我們進行解答!


Q:誰有資格和我們簽署合同?


A:企業簽署合同是為了明確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合同雙方均應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簽署的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如果是自然人,就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一般情況下需年滿18週歲或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主體;如果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就必須經過政府機關官方登記的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在合同簽署前,一定要核實對方的相關證件、執照、營業資質等並保留相應的複印件。


Q:合同的標的怎麼約定?


A:每個合同都會有一個核心標的物,可能是貨物,也可能是服務,如果約定不清楚,雙方很容易會產生糾紛,而且常常會引起合同款項支付的糾紛。所以針對標的物的名稱、規格、尺寸、數量、質量要求、交付內容、交付方式、運費的承擔等事項一定要約定清楚,必要時可以封存樣品來確定。


Q:合同款項支付應注意什麼?


A:無論是何種合同,支付款項的條款都是重中之重,所以合同中一定要約定清楚支付款項的條款,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支付每一期款項的前提條件是什麼,先付款後開票還是先開票後付款,逾期支付款項的違約責任是什麼等等。同時,要約定清楚收款人的收款賬號,通常情況下要求收款人提供本人、本企業名下的賬號,避免他人代收後收款人又否認收到了款項。

同時也要注意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可能產生其他費用,比如運輸費、稅費、註冊費、鑑定費、評估費,或者產生爭議後為了維權可能產生的費用,比如律師費、訴訟費、保全保險費等,這些費用的承擔方式在合同中也要提前約定清楚。


Q:是否一定要約定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A: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契約,任一方都不能隨意解除,除非達到法律規定的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而法律規定的條件通常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等比較籠統的描述,是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往往雙方各執一詞,不容易判斷。因此,在簽署合同時要考慮設定單方解除的情形,在出現約定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權利方單方解除合同就可以避免損失的擴大。


Q: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就不能要求賠償了嗎?


A: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那麼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守約方通常最多要求賠償損失,而損失的金額又往往難以舉證,維權的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都比較高,所以維權到最後往往是損失根本無法彌補。所以針對風險較高的條款,例如付款條款、交貨義務條款等,一定要設定明確的、較高的違約金,這樣在維權時既避免了證明損失的舉證義務,又能夠彌補實際產生的損失,對守約方比較有利。


Q:管轄條款怎麼約定最好?


A: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進行商事仲裁還是到法院起訴只能二選一,不能既約定仲裁條款又約定可以向法院起訴,這樣的約定會被判定為無效。如果約定進行商事仲裁,一定要將仲裁機構的名稱寫準確,如果仲裁機構名稱錯誤,也會被認定為無效約定。如果約定向法院起訴,則要根據合同的性質、糾紛的種類等確認管轄法院,約定的管轄法院既不能違反專屬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也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可選擇範圍,更要考慮法院所在地及當地的司法裁判傾向,避免因距離太遠或司法傾向性導致維權成本的增加或敗訴風險的增加。


Q:合同生效條件的約定與實際履行不一致,合同是否生效?


A:通常商事合同均會約定合同的生效條件,比如“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自雙方蓋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自*年*月*日生效”等等,但實際履行中可能並未按照約定的簽署要求履行,這就會導致合同是否生效及生效的時間產生爭議,所以在設定生效條件時,一定要根據合同的性質、企業的操作習慣等設定合理的生效條件,避免因履行不到位導致合同的效力存疑。實踐中除了是否達到約定的生效條件,還要看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等等來綜合判斷。


Q:合同不約定期限,會有什麼後果?


A:在商事合同中,應該儘量約定明確的年月日作為合同的期限,而且合同終止的年月日不應該早於合同實際履行完畢的日期,如果實際履行期限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期限,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延長合同期限。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終止期限,合同的效力延續下去,而外部的商業環境發生了變更,再履行合同可能會給公司造成極大的損失。


綜上所述,企業經營過程中需要簽署的合同多種多樣,交易對象和交易條件都不相同,沒有一件衣服適合所有人,也沒有一個合同適合所有交易,所以企業不應過度依賴合同模板,在每次簽署合同前都應將合同交由專業人士審核,針對每次的交易都簽署最有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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