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工作是否影響收入?講述員工企業的兩方利益保障

今天是1月28日,距離法定節假日上班還有5天時間。很多朋友會有如下的一些困擾:


疫情期間不工作是否影響收入?講述員工企業的兩方利益保障

問題一:因為工作原因提前返工,如何來保障自身利益?未返工人員是否影響收入?

問題二:上海、杭州延長企業開工至2月9日的要求是否影響影響收入呢?

問題三:面對疫情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國家是如何來規定的?

問題四:員工被採取了隔離措施,隔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問題五:員工因疫情不能按時返回復工,或者用人單位為了安全考慮拒絕部分員工返崗復工該怎麼處理?因受疫情影響全面停工停產的該如何處理?

問題六:員工結束隔離措施之後,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待遇按照什麼標準支付?


接下來我們一一解答:


疫情期間不工作是否影響收入?講述員工企業的兩方利益保障

問題一:因為工作原因提前返工,如何來保障自身利益?未返工人員是否影響收入?

答:國務院因為疫情防控的需要,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因為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實際上是延長了2天工作日的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對於延長的春節假期,企業必須遵守,對企業具有強制性,員工在此期間休假的,企業應向員工發放正常工資。如果在此期間上班的,並不是執行法定節假日上班發300%的工資規定。

該延長的假期類似於“休息日”,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相當於週末加班,企業應首先另行安排員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按照200%的日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所不同的是,休息日屬於無薪,但延長的春節假期則屬於有薪休假。

問題二:上海、杭州延長企業開工至2月9日的要求是否影響影響收入呢?

答:上海市、杭州市人民政府發佈規定,除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那麼2月3日至2月7日這五天的正常工作日企業不能正常復工,算什麼性質呢?這個和國務院延長的春節假期是有區別的!

如果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正常復工的,員工在此期間上班是沒有補休的,也不算作加班,這是正常出勤;而在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的,企業是需要安排補休的,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需要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既然不能提前復工(2月3日至2月7日),那麼企業能否統一安排員工在此期間休法定年休假呢?這個在通知中並沒有明確,不過企業能夠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直接宣佈春節放假至2月9日,而不佔用年休假,讓員工多休幾天有薪假期,那是最好不過。

問題三:面對疫情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國家是如何來規定的?

答: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而在企業與員工的利益上更傾向於商議解決。

問題四:員工被採取了隔離措施,隔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媒體報道,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鑑於此,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我們理解,隔離期間應當視為正常工作期間(出勤)計發工資。

問題五:員工因疫情不能按時返回復工,或者用人單位為了安全考慮拒絕部分員工返崗復工該怎麼處理?因受疫情影響全面停工停產的該如何處理?

答:可以請事假、病假、年休假、協商待崗,勞動關係中止(不是終止)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各省市自治區標準有差異,詳見勞達有關停工停產的專業文章)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問題六:員工結束隔離措施之後,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待遇按照什麼標準支付?

答: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當按照病假支付待遇;無病假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加班調休、公司福利假期;員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請事假。

在這樣的特殊背景之下,從員工關係管理的角度,企業亦可給予員工人性化的關懷,給予帶薪事假,具體標準企業可以自主確定。


疫情期間不工作是否影響收入?講述員工企業的兩方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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