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負案在逃又詐騙 數罪併罰

男子負案在逃又詐騙 數罪併罰

百色新聞網樂業4月9日訊(通訊員羅昌明陸欣歆)三年前一男子因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在逃人員,在逃期間,該名男子仍執迷不悟,又與他人實施詐騙。近日,樂業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前罪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羅某是柳州人。2016年2月份,羅某夥同覃某、陸某(在逃)一起到河池市天峨縣,利用汽車干擾器干擾受害人賴某的汽車上鎖,後將車內的4800元現金盜走。2016年4月份,羅某又夥同覃某、吳某一起開車到樂業縣尋找盜竊目標,當發現受害人禤某用車鑰匙遙控上鎖時,利用汽車干擾器干擾汽車上鎖,後將車內的7100元現金盜走。三人在返回賓陽縣時途經凌雲縣,又以同樣的方式將肖某車內的2萬元現金盜走。覃某、吳某於2016年11月29日被樂業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刑罰,吳某則開始了漫漫逃亡路。2019年10月,羅某與他人一同實施網絡詐騙,騙取長春市一受害人5500元,2019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在賓陽縣將羅某抓獲歸案,羅某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羅某犯盜竊罪、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羅某與覃某、吳某在實施盜竊犯罪中,相互配合,積極實施盜竊,所起的作用相當,沒有主從之分,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羅某與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中,事先密謀,分工合作,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鑑於其認罪認罰,庭審中自願認罪,積極退贓,所得贓款已追回返還受害人,對其可以從輕處罰。羅某一人犯數罪,應當對其實行數罪併罰。根據羅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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