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5月1日起施行,物管費調整、小區公共收益使用有新規

重慶之聲4月29日訊 4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就《條例》立法背景、意義和具體措施等進行介紹。新修訂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將於5月1日施行。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5月1日起施行,物管費調整、小區公共收益使用有新規

據市人大城環委主任委員屠銳介紹,早在2002年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就制定了《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我市現行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是2009年5月21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我市物業管理發展的需要,急需加以修改完善。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張山表示,物業服務收費是廣大業主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現實生活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矛盾的焦點之一。《條例》在地方立法權限內作了細化完善。

以規範前期物業服務費為例,《條例》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第四十七條)。物業中有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引入競爭機制降低服務收費(第四十四條)。

在授權相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方面,實踐中,物業類型、服務標準、使用情況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其收費標準難以在法規在具體規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包括未裝飾裝修和使用的住宅物業收費標準等,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而在規範收費標準調整上。《條例》也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提高物業收費標準(第六十條)。物業服務收費確需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並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符合法律規定比例的業主表決通過(第七十條)。

針對市民十分關心的共有資金如何管理,業主權利保障等,《條例》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在規範賬戶管理上,《條例》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代管,存入銀行專戶;公共收益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設立單獨賬目。業主大會成立後,共有資金由業主大會決定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自行管理的,應當存入業主委員會賬戶,不得以任何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管理(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同時,業主大會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共有資金進行財務管理(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裝飾裝修保證金的,裝飾裝修保證金應當存入共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第七十六條)。

而規範資金用途上,《條例》規定公共收益主要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其他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第八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中修、大修或者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八十七條)。

此外,《條例》在規範使用程序上,也做了明確的規定。《條例》明確,對於十萬元以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引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審,業主大會決定不聘請評審機構的除外(第八十九條第二款)。如遇電梯無法運行、消防設施損壞等影響物業使用的緊急情況,可以適用應急簡易程序,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同意,向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第九十條)。

重慶之聲記者鄧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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