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養父”的 收養行為 本身就是違法的!
按我國《收養法》規定,他就不能成為養父。
我國《收養法》第九條規定: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年齡差要40週歲以上。
1972年出生的鮑某明,是如何做到在2015年以43歲是年紀,收養14週歲的李星星呢?
鮑某明,43週歲未婚,如何能收養相差年紀連30週歲都不到的李星星呢???(法律規定至少要40週歲差距)
有關部門能不能出來走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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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05:09:05 鄒禹同
這個“養父”的 收養行為 本身就是違法的!
按我國《收養法》規定,他就不能成為養父。
我國《收養法》第九條規定: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年齡差要40週歲以上。
1972年出生的鮑某明,是如何做到在2015年以43歲是年紀,收養14週歲的李星星呢?
鮑某明,43週歲未婚,如何能收養相差年紀連30週歲都不到的李星星呢???(法律規定至少要40週歲差距)
有關部門能不能出來走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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