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副總裁鮑某明的“收養”行為本身違法

這個“養父”的 收養行為 本身就是違法的!

按我國《收養法》規定,他就不能成為養父。

我國《收養法》第九條規定: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年齡差要40週歲以上。


1972年出生的鮑某明,是如何做到在2015年以43歲是年紀,收養14週歲的李星星呢?

鮑某明,43週歲未婚,如何能收養相差年紀連30週歲都不到的李星星呢???(法律規定至少要40週歲差距)

有關部門能不能出來走兩步??

某集團副總裁鮑某明的“收養”行為本身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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