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民政局诉田某某等返还低保金案

杨律按:

社会最低保障金是一种行政给付,民政局与低保生活保障对象之间不是平等民事主体,返还低保金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在《 》《 》两则案例中,民政局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和青岛市海港区法院均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驳回民政局的起诉。但五大连池法院却以民事纠纷为由进行审理,且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返还低保金。同一事由,不同法院适用法律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杨律认同沈阳和青岛的两则判例。


五大连池民政局诉田某某等返还低保金案

五大连池民政局诉田某某返还低保金案

法院: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黑1182民初2447号

原告:五大连池市民政局

被告:田某某

原告五大连池市民政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田某某返还违规领取的低保金8,809.5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至2017年,田某某享受五大连池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5年4月,田某某生活条件改善,购买了位于五××市××#楼××室的住房,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有其他商品房。

田某某违规领取低保金27个月,累计金额8,809.5元,民政局多次委托乡镇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田某某辩称,同意返还,约定不了返还时间。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至2017年,田某某享受五大连池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5年4月生活条件改善,购买了位于五××市××#楼××室的楼房。

自田某某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至民政局停止对田某某发放低保金,田某某共领取低保金8,809.5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在领取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后,已丧失领取低保金的合法依据,故其在此之后领取的低保金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民政局主张要求田某某返还低保金8,80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五大连池市民政局8,809.5元。

五大连池民政局诉田某某等返还低保金案

五大连池市民政局诉郑某某返还低保金案

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黑1182民初2147号

原告:五大连池市民政局

被告:郑某某

民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郑某某返还违规领取的低保金9,979.8元

事实和理由:

2013年至2017年,郑某某享受五大连池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5年7月,郑某某生活条件改善,购买了位于五大连池市和兴嘉园小区4#楼010401室的住房,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有其他商品房。

郑某某违规领取低保金33个月,累计金额9,979.8元,民政局多次委托乡镇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郑某某辩称

民政局所诉属实,但其确实没有经济能力返还此款,其脑出血,家庭没有经济来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至2017年,郑某某享受五大连池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5年7月,郑某某领取了位于五大连池市和兴嘉园小区4号楼010401室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自郑某某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至民政局停止对郑某某发放低保金,郑某某共领取低保金9,979.8元。

本院认为

郑某某在领取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后,已丧失领取低保金的合法依据,故其在此之后领取的低保金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民政局主张要求郑某某返还低保金9,97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五大连池市民政局9,979.8元。

五大连池民政局诉田某某等返还低保金案

五大连池市民政局诉王某某返还低保金案

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黑1182民初2444号

原告:五大连池市民政局

被告:王某某

民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王某某某返还违规领取的低保金1,981.2元。

事实和理由:

王某某某曾享受五大连池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5年7月,王某某某生活条件改善,购买了位于五××市××天地××#楼××室的住房,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有其他商品房。

王某某某违规领取低保金6个月,累计金额1,981.2元,民政局多次委托乡镇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王某某某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某某某曾享受五大连池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5年7月生活条件改善,购买了位于五××市××天地××#楼××室的楼房。

自王某某某购买了楼房至民政局停止对王某某某发放低保金,王某某某共领取低保金1,981.2元。

本院认为

王某某某在购买楼房后,已丧失领取低保金的合法依据,故其在此之后领取的低保金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民政局主张要求王某某某返还低保金1,98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五大连池市民政局1,9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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