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波老婆告訴你:對付第三者,只要這三步就夠了!


吳秀波老婆告訴你:對付第三者,只要這三步就夠了!


吳秀波是何許人也?

吳秀波,大家應該都認識——著名影星,演技精湛,代表作有《黎明之前》、《趙氏孤兒》、《北京遇上西雅圖》、《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離婚律師》、《馬向陽下鄉記》、《虎嘯龍吟》等,均取得了不錯的票房、收視率及口碑,其創設的“大叔”形象更是深入人心,獨特的大叔魅力迷倒了萬千女性。

收穫巨大財富

吳秀波在演藝事業上的成功也給其帶來了巨大的財富,不單是拍戲拿片酬,還代言廣告、上綜藝節目,此外還自己開公司,名下公司多達十幾家。

根據《2017中國名人收入排行榜》顯示,吳秀波以7560萬的收入排名第3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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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吳秀波屬於大器晚成的類型,在42歲前拍了很多部戲,雖然都是主角,但就是不紅。直到42歲接演了《黎明之前》才一炮走紅,此後便一發不可收拾。

老婆甘願幕後 不離不棄

在吳秀波不紅且沒錢的時候,他的老婆何震亞一直陪著他,不離不棄。他們早在2001年即結婚,屬於姐弟戀,那時吳秀波34歲,結婚當年即生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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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吳秀波為事業打拼時,何震亞一直在背後支持,即使吳秀波成為當紅明星,何震亞也一直甘願在幕後,非常低調。如果不是因為一次意外事件的發生,觀眾甚至都不知道吳秀波已經結婚。

按理說,當老公吳秀波火了之後,大家都會誇讚何震亞的眼光,認為何震亞多年的付出都是值得的。因為老公的收入大幅提升,可以好好的改善家庭生活了。但沒成想,幸福的美好生活卻被一位年輕女子的闖入打破。

幸福生活被一位女子打破

事情的經過比較複雜,而且經過了多次“反轉”,因此劇情是相當的精彩。簡而言之就是,去年9月份,八線小明星陳昱霖在其朋友圈爆出一則猛料,自稱與吳秀波在一起已經在7年了,並且為了吳秀波而甘願放棄自己的演藝事業,待在吳秀波身邊照顧他,卻沒想到吳秀波還跟其他的女人保持聯繫,並且其他女人還不斷騷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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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經爆出,吳秀波苦心經營的大叔形象受到重創,演藝事業也受到嚴重影響,但這還不是最嚴重的結果。

第一次反轉

一直到今年的1月18日,陳昱霖的父母發微博稱,陳昱林被吳秀波以簽署分手費補償協議的名義騙回國,可其剛下飛機就被公安以涉嫌“敲詐勒索罪”的名義拘留,並隨後被檢察院批准逮捕。陳昱霖的父母還透露稱,陳昱林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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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微博一經發出,吳秀波的大叔形象瞬間崩塌,再加上微博大v“王校長”王思聰一連幾個微博的質疑,使得吳秀波不僅被做實“渣男”的稱號,而且還形成了“陰險狡詐”的形象,網絡上掀起了一波批判吳秀波的狂潮。

用一句網絡流行語形容:“人設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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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反轉

由於網絡的輿論太兇猛,吳秀波不僅聘請了律師發佈“闢謠”聲明,而且還以其老婆何震亞的名義發佈聲明稱“報警是忍無可忍,因為陳昱霖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裡,多次向其家庭索要鉅額財產,從幾百萬到幾千萬不等,並且是團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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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秀波老婆的聲明讓事件發生了大反轉,使得陳昱霖從受害者的形象逐漸轉變為不知足的勒索者+插足者形象。但這還不是本次事件的最大反轉,最大反轉發生於陳昱霖的ins被扒。

第三次反轉

1月20日,知名博主“陳生大王”在微博曝光了陳昱霖在ins(一國外社交平臺)發佈的照片,發現她的生活極盡奢侈,到處旅遊,隨便佩戴的一個手錶和包包都價值幾十萬,而且是限量版,並且出行乘坐私人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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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網友統計稱,陳昱霖在社交網站上曬的包包、手錶、鞋、首飾等價值五百多萬。

經此一反轉,陳昱霖再也不是那個辛苦為吳秀波付出多年,到頭來卻被狠心拋棄、啥都沒撈著的悲慘形象了,而是成為一個雖然沒什麼名氣、但卻過著比一線明星還奢侈生活的“拜金女”了。

雖然,陳昱霖的父母很快就發佈聲明,為其女兒辯解,但卻無濟於事,其女兒的“拜金”、“奢靡”形象已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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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吳秀波“出軌門”事件的全部過程,劇情很精彩,我們作為吃瓜群眾也看的過癮,紛紛在發表自己的觀點和見解,也對事件的男女主角進行了太多的道德批判。

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

但本篇文章的主題不是要對他們進行道德評價,筆者作為一名專業律師,始終堅持“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因為道德的內涵和外延都太寬泛,每個人的判斷標準都不同。

站在道德高地對別人進行批判的感覺很爽,因為,一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二是彷彿自己此時成為了道德的“皇帝”。

本篇文章不對當事雙方的道德進行評價,僅從法律的角度,談談作為吳秀波的妻子,何震亞在面對“小三”的入侵時,是如何利用法律作為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給予“小三”狠狠一擊。

一、刑事角度

陳昱霖被公安逮捕的原因是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但大眾都很疑惑:索要分手費不是再正常不過嘛,畢竟女方付出了七年的青春,怎麼能構成敲詐勒索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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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就是何震亞的高明之處,其顯然是諮詢了專業律師的意見。因為,作為普通民眾,是很少了解敲詐勒索罪的。那麼,敲詐勒索到底是一種怎樣的犯罪呢?

何謂“敲詐勒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此罪的路徑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要挾恐嚇行為——索要財物——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因為恐懼而交付錢財。

構成此罪有三個條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要財物,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舉例分析

如果只是單純的索要財物,而沒有使用威脅的方法,則不足以構成此罪,例如“你給我三百萬作為分手費吧,畢竟我跟了你這麼多年”。

此外,即使使用過要挾的手段向其索要財物,但如果該財物本來就屬於她,那也不構成此罪,因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例如,張三本來就欠李四五百萬,但李四一直不還錢,於是張三就威脅李四說,再不還錢就曝光他和隔壁村王寡婦的關係。

說完定罪後,再來說敲詐勒索罪的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數額多少才算作“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陳昱霖父母的描述,其女兒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涉嫌敲詐勒索金額至少是三十萬元。

有些網友可能會認為,才三十萬元而已,對於一個大明星來說,完全不算啥,吳秀波又怎麼可能會因為三十萬去報案呢?是的,三十萬對於一個明顯來說確實不多,但這只是量刑的起點而已,意味著只要達到三十萬就可以判處10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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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震亞一方究竟掌握了何種證據?

從已經公開的信息,我們得知吳秀波有給過陳昱霖財物,不然她的生活也不能過的這麼奢侈,對於這一點,陳昱霖的父母也沒有否認。但只給過錢,尚無法認定其構成敲詐勒索,因為這個錢是吳秀波主動給的,還是陳昱霖主動索取的,當事雙方各執一詞。

不過,既然檢察院都已經批捕了,說明何震亞一方已經向公安提供了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陳昱霖已經涉嫌敲詐勒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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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此案處於偵查階段,公安不能公佈有哪些證據。但根據筆者的經驗及法律分析,何震亞一方提供的證據主要是證明陳昱霖使用過威脅的方法,向其非法索要財物。

具體證據形式包括:手機錄音、錄像、手機短息、微信聊天等。也就是說,何震亞一方將陳昱霖索要錢財的行為給記錄了下來,並且陳昱霖肯定是使用了威脅的語言,例如“不給錢,就曝光……”。

刑事案件還原

根據當事方爆料的各種信息及筆者經驗,筆者基本可以還原出陳昱林“敲詐勒索”事件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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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某些原因,陳昱霖與吳秀波感情鬧僵,吳秀波不肯再跟其繼續這段感情,陳昱霖通過各種方式挽留但也無濟於事,於是也答應分手,但前提是給一筆分手費,這筆分手費的數額肯定不小,但吳秀波卻自願支付了。

然而,事情沒完,陳昱霖花錢大手大腳,分手費估計很快就用光了,於是又向吳秀波索取,並威脅不給錢就曝光他們的關係。

後來,因為某種原因,該事被吳秀波妻子何震亞知曉,但可能出於保護吳秀波及維護家庭的原因,其忍了下來,並且滿足了陳昱霖的要求。本以為此事就這樣過去了,但未曾料到陳昱林的胃口沒有休止,此後又多次索要錢財。

何震亞一方估計是忍無可忍了(或許在此時,就已下定決心要將陳昱霖送進監獄),這次沒有給錢,於是陳昱霖就在朋友圈曝光其與吳秀波的關係。

此事一曝光,對吳秀波的演藝事業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吳秀波一方不得不妥協,又答應給陳昱霖錢,但要求其回國簽署協議。

雖然答應給錢,但最晚在此時(或許更早),何震亞一方估計已經下定決心要將其送進監獄,並收集陳昱霖“敲詐勒索”的證據。

然後,在其還未回國前,就將證據交給了公安,公安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標準,於是正式立案偵查,並在其剛下飛機時就對其進行了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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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報案,應該是何震亞一方最明智的選擇,因為根據筆者蒐集的相關案例,索要分手費一方的胃口是永遠喂不飽的,滿足了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畢竟,不勞而獲是人類的本性。

因此,只有向警方報案,才能最大程度的挽回損失。

選擇刑事報案有兩個好處:

第一,陳昱霖被關進拘留所,跟外界切斷了聯繫,而且是在其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因此其無法再向外界曝光更多所謂的吳秀波的“把柄”。

而且,既然已經刑事立案,那麼跟案件相關的事實都屬於機密,任何第三方都不能洩露,不然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第二,如果經過法院審判,最終認定陳昱霖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話,那麼其敲詐勒索得到的財物就要如數退還給受害人,也就是吳秀波與何震亞一方。如果陳昱林不退贓,就無法得到從寬處理。

因此,為了少做幾年牢,任何人都會想方設法去退贓,畢竟沒了自由,要金錢又有何用。

所以,從刑事手段來說,何震亞一方的表現堪稱完美:假意答應陳昱霖的要求——收集其威脅、恐嚇並索要錢財的證據——報案並將證據提交給公安——以籤協議為由,誘使其主動回國——在機場就將其“抓捕”。

二、公關角度

雖然本文是從法律角度,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探討,但也難以繞開何震亞發佈的一個“聲明”,因為這個聲明瞬間扭轉了輿論局勢,使得整個事件發生了反轉。

在運用刑事法律手段將“小三”關進了看守所後,吳秀波一方卻在道德上成為了全網討伐的“公敵”,不僅“渣”,而且“壞”。陳昱霖父母則通過發佈公開聲明,立刻讓陳昱林成為網友“可憐的對象”,紛紛對其遭遇表示同情,一邊倒的指責吳秀波。

如果這個時候,吳秀波也發佈一個聲明為自己辯護,那無論其寫的多麼好,也無法扭轉網友對其印象,因為他就是當事一方。因此,吳秀波一直沒有發聲,因為無論其說的什麼,網友都不會買賬。

所以,吳秀波的老婆何震亞發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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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震亞作為受害者,她說的話容易博得大眾同情,並且聲明一針見血的指出“陳昱霖貪得無厭,多次索要錢財”。果不其然,這份聲明瞬間扭轉了輿論場的局勢,整個事件發生了反轉,網友轉而開始指責陳昱霖父母撒謊,並開始“扒”陳昱霖的社交平臺信息。

而何震亞為自己營造了一個“即使受傷害,但依然維護家庭穩定”的堅定、大肚形象。

從這份聲明可以得知,其實對於吳秀波與陳昱霖之間的關係,何震亞是早就知情的,但出於某些原因,隱忍了下來。

三、民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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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未得知吳秀波、何震亞一方是否對陳昱霖提起民事訴訟,因此,筆者僅根據法律專業知識及辦案經驗,對何震亞可以採取的民事途徑進行分析。

雖然能夠通過刑事手段追回錢,但不一定能追回全部的錢,因為吳秀波也有可能出於自願而給過陳昱霖鉅額財物,那就不屬於“敲詐勒索”的範圍了。

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如果是吳秀波自願給付的財物,那麼就屬於贈與,吳秀波無權再要回。

不過,吳秀波雖然要不回,但吳秀波的老婆何震亞卻可以要回!至於原因是什麼,筆者先不講,而是先講一個經典案例:

郎鹹平與空姐情人爭奪房產案始末

著名的財經主持人郎鹹平與空姐繆潔晶是情人關係,為了博得情人開心,郎鹹平曾從銀行貸款900萬為繆潔晶買了兩套房,並登記在繆潔晶及其父親名下。後兩人感情鬧僵,郎鹹平想要回這兩套房的購房款,但繆潔晶不肯,於是郎鹹平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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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合:敗訴

但法院判決郎鹹平敗訴,理由是繆潔晶提供的錄音能證明,這兩套房的購房款是贈與,並且已經辦理了登記,郎鹹平無法再索回。

第二回合:勝訴

但郎鹹平並不死心,繼續向法院起訴,不過這次顯然是經過專業律師的指點,改變了策略。郎鹹平不再做原告,而是讓其前妻做原告,被告則成了郎鹹平和繆潔晶,起訴理由是郎鹹平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果然,法院判決繆潔晶敗訴,理由為:郎鹹平用於購買房產的款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郎鹹平無權單獨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只要沒有特別約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除因生活需要外,任何一方無權處分。

如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以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即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要求受贈與方返還財產。

因此,對於吳秀波自願贈與陳昱霖的財產,由於是在吳秀波與何震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吳秀波妻子何震亞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理由是吳秀波無權處分。

可見,經過刑事+民事手段,只要沒有其他特殊情形,無論是吳秀波自願給予陳昱林的財物,還是被迫給予的財物,吳秀波妻子何震亞都有理由拿回來!

律師點評

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吳秀波與陳昱霖事件中,沒有誰的道德更高尚,因此站在道德的角度去批判另一方都無意義。

但從法律角度上來說,陳昱霖就處於劣勢——索要“分手費”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因為“分手費”並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其索要分手費的方式極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犯罪。

從法院已經宣判的案例中可以發現,有不少人因為索要“分手費”的方式不當,而構成了敲詐勒索犯罪。最後,錢沒要成,反而把自己搭了進去。

不聽從律師的意見是要吃虧的

陳昱霖本來在回國前已經諮詢了律師,但不知是何原因,卻沒有委託律師來處理,也沒有聽從律師的意見,所以導致自己吃了大虧。

相比陳昱霖,何震亞一方則聰明的多,他們知道諮詢和聽從律師的意見,並且委託律師處理,才最大程度的保護了自己的權益。

單位:北京市煒衡(深圳)律師事務所


諮詢微信號:leonardoquen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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