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不了業主委員會,那前期物業合同就永遠解除不了嗎,為什麼?

耿國雲


基本正確,因為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前期物業由開發商招標聘請,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前期物業作廢,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相關聘請物業的辦法,待百分之五十業主達成意見後,業主委員會持業主大會決議到市房產部門辦理招投標手續,招聘物業。

但因客觀原因沒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園區,有20百分之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的,可由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但事前得召開業主大會,50百分之的業主授權給社區代行的權利,然後社區到辦事處辦理備案後,才可按照業主委員會相關聘請新的物業手續和程序辦理。


土裡金316


這是本人提了好幾次建議,依然未被採納的物業問題死結之一,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翻看本人以前的回答,今天再重複一遍。

物權法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建設部的指導規則第二條規定,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第七條規定,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

各地方的指導規則規定,首次業主大會,要選舉業主委員會,並予以備案。

三個政策,完美的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捆綁到了一起。

他們真的必須在一起嗎?

如果是一個業主專有的寫字樓,產權人自己做主,就不應該稱之為業主大會了吧。

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業主,是不是應該協商管理事項及義務承擔(表決),協商後是不是應該有某種形式證明協商的結果?可以是業主大會印章,也可以是所有產權人簽字或蓋章。

這種情況下,沒人說要設立業主大會,也沒有所謂的業委會,但他們協商的結果,卻是業主大會決議。

而住宅小區,則必須要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才能行使解聘物業的權利。把解聘物業變得如此困難,才是物業亂象的根源問題之一。

住宅小區不應該像上述的協商一樣嗎?或者以某種形式(業主大會印章)證明其協商結果,或者雙過半業主簽字同意。這些是客觀存在的,為什麼還需要有設立的程序,以及選舉業委會的附加條件呢?

業主大會的權力,一不小心被法規剝奪了。

本人曾在某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徵求意見中提出,

應明確業主大會的客觀存在。開發商一旦進行小產權分割,就應該刻制業主大會印章,交給屬地政府或社區代管。

任何時候,無論小區是否成立業委會,只要滿足20%業主提議,即可在社區監督和協助下,召開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如果這樣,那些不稱職的物業公司,隨時可以解聘,物業服務還會有這麼多矛盾嗎?

可惜,本人的意見未被採納,業主大會依然需要設立,依然被捆綁了業主委員會。

業主想解聘物業公司卻困難重重,這種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了,又有多大的意義呢?

前景真的不樂觀!!


邏輯老薑


“目前選舉了業主代表,在還沒有成立業委會(即業主委員會)的前提下,業主代表不能行使解除與前期物業管理的任何協議或者合同!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8]第69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這就是說,無論是訂立業務服務合同,還是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能夠行使決定權的應該是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不具備這種權力!


房領域趙先生


理論上來說,雖然不是這樣。但現實中,卻就是這個結果。

為什麼這樣說呢?

理論上說,即使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但是隻要有人牽頭,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業主簽字同意,就可以解除與物業服務公司的合同。

但是,解除之後呢,還要選聘物業公司嗎?如果要選聘,又要過半數業主的表決簽字。那麼,即使這些工作都很順利了,新換了物業公司了,那就萬事大吉了嗎?遠遠不是這樣的。換了物業公司後,一般剛開始的時候都是不錯的,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就又不行了。為什麼呢?沒有監督考核呀!

也許有人會說,每個業主都可以監督呀!

說得輕巧。

個體的業主永遠只是站在個體的角度看問題提訴求的,而且個體業主的訴求很多是互相對抗、互相矛盾的,物業公司是輕易就可以搪塞過去的。

另外,如果解聘了物業公司後,又沒有新的物業公司承接,那又要怎麼辦呢?誰來組織小區的治理?

因此,本人在“銳眼說小區”裡有一篇文章《小區成立業委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基礎》,當然,裡面還有很多有關小區治理的文章。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後,空閒的時候找了看看,相信會對你有所啟發的。

當然,也可以這樣是,小區成立了業委會,也不一定就會好。但小區不成立業委會,是一定不會好的。


銳眼說小區


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委會就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沒有業委會當然就無法解除前期物業公司的合同。但成立業委會必須得到辦事處的“指導”,否則即使雙(戶數,面積)過半的業主參與成立的業委會,辦事處也不認可,更不備案。如果有辦事處指導,成立業委會就是分分鐘的事,我在的小區向辦事處申請成立業委會後,辦事處在小區選擇了幾個“心儀”的業主(候選人),辦事處物管辦,物業公司成立籌備組,在別處抄寫一些規章公約什麼的,隨後開了一個不足3%的業主參加的所謂業主代表大會,再給特別邀請參會的全是七老八十的人發一點小禮物就禮成。業委會連咔嚓一聲都沒有就這樣無中生有的“蛋”生了。


手機用戶58613455986


基本就是這情況。成立業委會,難!物業和社區多是有聯繫的,其中的情況大家亦是心知的。有的小區歷經千辛萬苦,成立了業委會,工作情況不盡如人意,這也給了社區一個方面的說辭。以法治國,小區不應是法外之地。應儘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還小區為一方淨土。大家都來為構建和諧社會出一份力吧!


倍兒爽8


現在法院還不支持業主個人和物業公司解除合同。只支持業主委員會行使這樣的權力。所以,不成立業主委員會,原物業公司的合同雖然早已過期,但物業公司不會撤離,仍然比照原合同的各項規定進行收費和服務。


阿木9613



雨軒品茗2


爛物業就想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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