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維權不當:原本“有理”變“沒理”

近年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新聞頻頻見諸於媒體報端,引發了社會的高度關注。雖然被欠薪農民工的境遇的確令人同情,但司法工作者普遍發現,很多農民工缺乏正當維權意識,不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更有甚者選擇劍走偏鋒,通過違法方式向老闆討要工資。近日,西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農民工不當維權引發的返還原物糾紛。

徐某在何某承包的項目工地上打工,主要負責運輸工程所需的建設材料。自2019年下半年起,何某便經常拖欠工地工人的工資,數額從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徐某多次向何某討要工資,但均被何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徐某一氣之下,在工作時私自將運貨的長城牌貨車開走,藏至別處。然而,被開走的貨車卻登記另一名員工張某的名下,張某以車輛所有權人的身份多次向徐某索要車輛,但卻遭到拒絕,張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徐某返還車輛並賠償車輛停運期間的所有經濟損失。

看到原告張某提交的訴狀後,辦案法官心中充滿了疑問:既然張某已經表明自己才是車輛的所有權人,為什麼徐某還是執意將貨車扣留,拒不歸還呢?辦案法官找到被告徐某瞭解緣由:原來,張某與徐某雖同在何某處打工,但張某與何某之間有姻親關係,徐某認為他與何某是“一夥人”,所以才拒絕歸還車輛。

看到這裡,相信每一位朋友心裡都已經有了自己的判斷:即使何某長期拖欠徐某的工資,徐某也應當通過正當的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能私自扣押其他人的車輛。可被告徐某卻堅持認為,自己的經濟狀況本就困難,現又被何某拖欠了幾個月的工資,生活更加拮据。扣留車輛已經是自己能夠想到抵償工資的最佳方式,加上車主張某又和何某沾親,所以自己扣押車輛的行為並無不當。

雖然辦案法官對被告的遭遇頗為同情,但法院判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案中,何某拖欠被告徐某工資的事實與徐某扣留張某車輛的事實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被告徐某沒有理由以自己工資被拖欠為由擅自扣押別人的車輛。至於賠償貨車被扣留期間的經濟損失,辦案法官考慮到被告徐某目前的經濟狀況,實在不忍讓本就貧困的徐某雪上加霜,加之原告沒有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這段時間的經濟損失,所以辦案法官反覆與原告溝通,建議其體諒被告的處境,主動放棄此項訴請,以緩和被告的對立情緒,早日將車輛歸還。原告張某經過一番考慮,同意了法官的建議。

最終,西固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將扣留車輛返還原告。同時,辦案法官在判決中告知原告可以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追討被拖欠的工資。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五一”國際勞動節將至,西固法院在此提醒各行各業的勞動者,在自身權益收到侵犯時應及時向勞動部門反映,或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千萬不要做出過激舉動,把原本“有理”的事情變得“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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