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维权不当:原本“有理”变“没理”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闻频频见诸于媒体报端,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虽然被欠薪农民工的境遇的确令人同情,但司法工作者普遍发现,很多农民工缺乏正当维权意识,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更有甚者选择剑走偏锋,通过违法方式向老板讨要工资。近日,西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农民工不当维权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

徐某在何某承包的项目工地上打工,主要负责运输工程所需的建设材料。自2019年下半年起,何某便经常拖欠工地工人的工资,数额从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徐某多次向何某讨要工资,但均被何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徐某一气之下,在工作时私自将运货的长城牌货车开走,藏至别处。然而,被开走的货车却登记另一名员工张某的名下,张某以车辆所有权人的身份多次向徐某索要车辆,但却遭到拒绝,张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

看到原告张某提交的诉状后,办案法官心中充满了疑问:既然张某已经表明自己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为什么徐某还是执意将货车扣留,拒不归还呢?办案法官找到被告徐某了解缘由:原来,张某与徐某虽同在何某处打工,但张某与何某之间有姻亲关系,徐某认为他与何某是“一伙人”,所以才拒绝归还车辆。

看到这里,相信每一位朋友心里都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即使何某长期拖欠徐某的工资,徐某也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私自扣押其他人的车辆。可被告徐某却坚持认为,自己的经济状况本就困难,现又被何某拖欠了几个月的工资,生活更加拮据。扣留车辆已经是自己能够想到抵偿工资的最佳方式,加上车主张某又和何某沾亲,所以自己扣押车辆的行为并无不当。

虽然办案法官对被告的遭遇颇为同情,但法院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中,何某拖欠被告徐某工资的事实与徐某扣留张某车辆的事实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徐某没有理由以自己工资被拖欠为由擅自扣押别人的车辆。至于赔偿货车被扣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办案法官考虑到被告徐某目前的经济状况,实在不忍让本就贫困的徐某雪上加霜,加之原告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这段时间的经济损失,所以办案法官反复与原告沟通,建议其体谅被告的处境,主动放弃此项诉请,以缓和被告的对立情绪,早日将车辆归还。原告张某经过一番考虑,同意了法官的建议。

最终,西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将扣留车辆返还原告。同时,办案法官在判决中告知原告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西固法院在此提醒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自身权益收到侵犯时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或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千万不要做出过激举动,把原本“有理”的事情变得“没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