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建筑企业开启诚信“红黑榜”制度,黑榜企业或被停止融资优惠

林州建筑企业开启诚信“红黑榜”制度,黑榜企业或被停止融资优惠

重点导读

本制度适用于工商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序列等有关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企业和个人下列良好行为信息列入“红榜”:

(一)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承接、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地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或者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

(四)积极履行、主动担当社会责任的,参加抢险救灾、慈善救助、扶贫攻坚表现突出的;

(五)年度税收前100名的,列入全市重点企业名单的;

(六)季度中标100强的;

(七)党组织、工会组织健全,正常开展工作的;

(八)其他可列入“红榜”信息的。


企业和个人下列不良行为信息列入“黑榜”:

(一)企业存在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注册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二)伪造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或工程业绩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的;

(六)在工程建设中篡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检验数据结果的;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企业或者个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者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八)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项目管理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存在偷税、欠税、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统计入库、未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两次以上且经督促未整改的;

(十二)其他可列入“黑榜”信息的。

列入“红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列入“黑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对单位一般为1年,对责任人一般为2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列入诚信建设“黑榜”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除在林州建筑网公开曝光外,根据其严重程度还将进行联合惩戒,限制考核表彰,在行政许可或融资方面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原文件:

林州建筑企业开启诚信“红黑榜”制度,黑榜企业或被停止融资优惠

关于印发《林州市建筑企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各建筑企业:

现将《林州市建筑企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遵照执行。

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林州市建筑企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

为加强全市建筑企业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商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序列等有关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条 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建管局建立“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局办公室、人事纪检科、党工委办公室、建管科、业绩核查科、重点办、资质受理科、司法保障科、培训科、信息中心、市场拓展科、市纪委监委驻市建管局纪检监察组组成,具体工作由建管科牵头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管科负责“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红黑榜”信息记录、公示、交流和上报工作;负责汇总、整理联席办公会议各业务科室填报的“红黑榜”信息;负责建档管理汇总的“红黑榜”信息证据和资料;

(二)办公室、人事纪检科、党工委办公室、建管科、业绩核查科、重点办、资质受理科、司法保障科、培训科、信息中心、市场拓展科,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的采集、认定、报送工作。各相关科室每季度上报分包乡镇企业和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数据,司法保障科负责所涉“红黑榜”信息的申诉、案件复议及诉讼应诉工作,相关科室需配合提供有关应诉证据材料。

第三条 企业和个人下列良好行为信息列入“红榜”:

(一)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承接、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地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或者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

(四)积极履行、主动担当社会责任的,参加抢险救灾、慈善救助、扶贫攻坚表现突出的;

(五)年度税收前100名的,列入全市重点企业名单的;

(六)季度中标100强的;

(七)党组织、工会组织健全,正常开展工作的;

(八)其他可列入“红榜”信息的。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下列不良行为信息列入“黑榜”:

(一)企业存在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注册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二)伪造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或工程业绩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的;

(六)在工程建设中篡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检验数据结果的;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企业或者个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者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八)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项目管理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存在偷税、欠税、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统计入库、未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两次以上且经督促未整改的;

(十二)其他可列入“黑榜”信息的。


第五条 “红黑榜”信息认定依据:

(一)“红榜”信息依据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二)“黑榜”信息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文件或材料:

1、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

4、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的执法记录、文书、约谈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红黑榜”信息发布程序。“红黑榜”信息应每季度发布一次,有重大影响的良好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信息应随时审核发布。“红黑榜”信息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负责采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列入“黑榜”的信息,由采集信息的成员单位向当事人下达书面告知书,当事方自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告知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联席会议。召开“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红黑榜”信息采集、整理、记录、告知等情况,对“红黑榜”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发布建议。

(四)党组研究。“红黑榜”发布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五)信息发布。“红黑榜”信息在“林州建筑网”予以发布。对被列入“黑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布期限。按照有关规定,由建管科负责将“红黑榜”信息向其它市直部门交流或向上级部门上报。列入“红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列入“黑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对单位一般为1年,对责任人一般为2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红黑榜”修复机制。市建管局对弄虚作假骗取“红榜”的,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市建管局可根据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企业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榜”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


第九条 惩罚措施。对于列入诚信建设“黑榜”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除在林州建筑网公开曝光外,根据其严重程度还将进行联合惩戒,限制考核表彰,在行政许可或融资方面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监督管理。市纪委监委驻市建管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红黑榜”发布的监督工作。并对“红黑榜”发布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即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所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