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建築企業開啟誠信“紅黑榜”制度,黑榜企業或被停止融資優惠

林州建築企業開啟誠信“紅黑榜”制度,黑榜企業或被停止融資優惠

重點導讀

本制度適用於工商註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企業,包括建築業企業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序列等有關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


企業和個人下列良好行為信息列入“紅榜”:

(一)受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

(二)承接、參建的工程項目獲得地市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獎項的;

(三)獲得省部級以上工法、專利和科技進步獎的,或者編制省部級工程建設標準及施工規範的;

(四)積極履行、主動擔當社會責任的,參加搶險救災、慈善救助、扶貧攻堅表現突出的;

(五)年度稅收前100名的,列入全市重點企業名單的;

(六)季度中標100強的;

(七)黨組織、工會組織健全,正常開展工作的;

(八)其他可列入“紅榜”信息的。


企業和個人下列不良行為信息列入“黑榜”:

(一)企業存在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註冊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整改的;

(二)偽造資質證書、人員證件或工程業績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瞞報、謊報或故意遲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範等造成工程質量、安全嚴重隱患的;

(六)在工程建設中篡改、偽造工程技術資料或檢驗數據結果的;

(七)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現場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討薪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企業或者個人採取編造虛假事實等非法手段惡意討薪,或者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

(八)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項目管理不規範,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存在偷稅、欠稅、虛開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

(十一)未依法統計入庫、未按時報送統計數據兩次以上且經督促未整改的;

(十二)其他可列入“黑榜”信息的。

列入“紅榜”的公佈期限一般為3年;列入“黑榜”的公佈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對單位一般為1年,對責任人一般為2年;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列入誠信建設“黑榜”名單的企業和個人,除在林州建築網公開曝光外,根據其嚴重程度還將進行聯合懲戒,限制考核表彰,在行政許可或融資方面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原文件:

林州建築企業開啟誠信“紅黑榜”制度,黑榜企業或被停止融資優惠

關於印發《林州市建築企業誠信建設“紅黑榜”制度》的通知

各建築企業:

現將《林州市建築企業誠信建設“紅黑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遵照執行。

林州市建築業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林州市建築企業誠信建設“紅黑榜”制度

為加強全市建築企業監管,進一步規範建築企業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工商註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企業,包括建築業企業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序列等有關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

第二條 聯席辦公會議制度。市建管局建立“紅黑榜”信息認定聯席辦公會議制度,成員單位由局辦公室、人事紀檢科、黨工委辦公室、建管科、業績核查科、重點辦、資質受理科、司法保障科、培訓科、信息中心、市場拓展科、市紀委監委駐市建管局紀檢監察組組成,具體工作由建管科牽頭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按照統分結合的工作機制和各自的職責分工,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管科負責“紅黑榜”信息認定聯席辦公會議的召集;負責綜合管理“紅黑榜”信息記錄、公示、交流和上報工作;負責彙總、整理聯席辦公會議各業務科室填報的“紅黑榜”信息;負責建檔管理彙總的“紅黑榜”信息證據和資料;

(二)辦公室、人事紀檢科、黨工委辦公室、建管科、業績核查科、重點辦、資質受理科、司法保障科、培訓科、信息中心、市場拓展科,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紅黑榜”信息的採集、認定、報送工作。各相關科室每季度上報分包鄉鎮企業和個人獲得省部級以上工法、專利和科技進步獎數據,司法保障科負責所涉“紅黑榜”信息的申訴、案件複議及訴訟應訴工作,相關科室需配合提供有關應訴證據材料。

第三條 企業和個人下列良好行為信息列入“紅榜”:

(一)受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

(二)承接、參建的工程項目獲得地市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獎項的;

(三)獲得省部級以上工法、專利和科技進步獎的,或者編制省部級工程建設標準及施工規範的;

(四)積極履行、主動擔當社會責任的,參加搶險救災、慈善救助、扶貧攻堅表現突出的;

(五)年度稅收前100名的,列入全市重點企業名單的;

(六)季度中標100強的;

(七)黨組織、工會組織健全,正常開展工作的;

(八)其他可列入“紅榜”信息的。

第四條 企業和個人下列不良行為信息列入“黑榜”:

(一)企業存在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註冊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整改的;

(二)偽造資質證書、人員證件或工程業績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瞞報、謊報或故意遲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範等造成工程質量、安全嚴重隱患的;

(六)在工程建設中篡改、偽造工程技術資料或檢驗數據結果的;

(七)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現場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討薪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企業或者個人採取編造虛假事實等非法手段惡意討薪,或者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

(八)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項目管理不規範,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存在偷稅、欠稅、虛開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

(十一)未依法統計入庫、未按時報送統計數據兩次以上且經督促未整改的;

(十二)其他可列入“黑榜”信息的。


第五條 “紅黑榜”信息認定依據:

(一)“紅榜”信息依據表彰文件、獲獎證書等;

(二)“黑榜”信息依據下列法律文書、文件或材料:

1、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2、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文件;

4、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的執法記錄、文書、約談記錄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紅黑榜”信息發佈程序。“紅黑榜”信息應每季度發佈一次,有重大影響的良好信息或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的不良信息應隨時審核發佈。“紅黑榜”信息發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採集。聯席辦公會議成員單位負責採集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紅黑榜”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列入“黑榜”的信息,由採集信息的成員單位向當事人下達書面告知書,當事方自收到告知後3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告知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

(三)聯席會議。召開“紅黑榜”信息認定聯席辦公會議,聽取各成員單位“紅黑榜”信息採集、整理、記錄、告知等情況,對“紅黑榜”信息進行審核,並提出發佈建議。

(四)黨組研究。“紅黑榜”發佈由局黨組集體研究決定。

(五)信息發佈。“紅黑榜”信息在“林州建築網”予以發佈。對被列入“黑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公佈期限。按照有關規定,由建管科負責將“紅黑榜”信息向其它市直部門交流或向上級部門上報。列入“紅榜”的公佈期限一般為3年;列入“黑榜”的公佈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對單位一般為1年,對責任人一般為2年;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紅黑榜”修復機制。市建管局對弄虛作假騙取“紅榜”的,予以撤銷並通報批評;被列入“黑榜”的單位和個人,市建管局可根據整改情況,調整其信息公佈期限。調整由企業和個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縮短其“黑榜”公佈期限,但公佈期限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兩次以上列入“黑榜”的企業和個人不得縮短其“黑榜”公佈期限。


第九條 懲罰措施。對於列入誠信建設“黑榜”名單的企業和個人,除在林州建築網公開曝光外,根據其嚴重程度還將進行聯合懲戒,限制考核表彰,在行政許可或融資方面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條 監督管理。市紀委監委駐市建管局紀檢監察組負責“紅黑榜”發佈的監督工作。並對“紅黑榜”發佈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本制度即日起施行,最終解釋權歸林州市建築業管理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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