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引進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是對付互聯網槓精和噴子的良方

自從互聯網誕生後,就出現了兩個新名詞:槓精

噴子

大家有沒有想過,槓精和噴子為什麼會遭人討厭呢?你可能會說槓精很煩,不講道理,噴子說話很髒,看著辣眼睛。實際上,這些問題實質是議事規則的問題。

孫中山引進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是對付互聯網槓精和噴子的良方

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一種議事規則叫做:羅伯特議事規則

亨利·馬丁·羅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是 18 世紀時美國的一位將軍,它制定了這個規則的最初版本。到現在,羅伯特議事規則已經修訂到了第11版,被各國政府廣泛的採用。而最早把羅伯特議事規則引入中國的,就是國父孫中山先生,並且孫中山先生還把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思想寫進了他的《建國方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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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百多年的演化,現在的中文版羅伯特議事規則已經有六百多頁了,而英文版更是高達一千多頁。有人把它總結為 20 個字:通過權力公正、充分討論、一時一件、一事一議、多數裁決的原則去解決爭端。

孫中山引進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是對付互聯網槓精和噴子的良方

現在英國的議會還是採用這種方式討論議題的。而發言的時候,是不能打斷別人的發言的,而發言的時間也不能太長,每個人對於一個話題的發言次數也是有限制的。這就是保證了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觀點的機會,而又不能因為自己的發言影響了別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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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後的表決之前,需要充分的討論之後方可進行,保證每個人的每個觀點都已經闡釋清楚了,在美國建國的立憲會議時候,13 州的代表足足開了四個月的會議,就是因為保障每個州的觀點都得到了完整的闡述。而最後的表決過程,基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棄權者不計入有效投票,而平局表示這個表決沒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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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強調一點,議事規則追求的是“程序正義”而不是“實質正義”,在一般情況下,程序正義是可以等於實質正義的,只有在一些極特殊的情況下,程序正義不一定能和實質正義劃上等號,如果大家感興趣,可以去了解一下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這個案件就很好的說明了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區別。但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畢竟像那樣的極端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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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世界,無論是聯合國大會、各國國會的議事程序,還是上市公司、私人團體等的議事章程,所遵循的規則多多少少都有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影子。而對於我們普通網民來說,大家如果能在網絡話題上,就像玩桌遊遵守規則一樣,用邏輯和證據而不是情緒去和別人溝通,可能就沒有那麼多的槓精和噴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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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尊重與自己持不同觀點的人,遇到與自己不同觀點的人少一些戾氣多一些耐心,這才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附錄:羅伯特議事規則的 12 條基本原則

第 1 條 動議中心原則:動議是開會議事的基本單元。“動議者,行動的提議也。”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是一系列明確的動議,它們必須是具體、明確、可操作的行動建議。先動議後討論,無動議不討論。
第 2 條 主持中立原則:會議“主持人”的基本職責是遵照規則來裁判並執行程序,儘可能不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不能對別人的發言表示傾向。(主持人若要發言,必須先授權他人臨時代行主持之責,直到當前動議表決結束。)
第 3 條 機會均等原則:任何人發言前須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許後方可發言。先舉手者優先,但尚未對當前動議發過言者,優先於已發過言者。同時,主持人應儘量讓意見相反的雙方輪流得到發言機會,以保持平衡。
第 4 條 立場明確原則:發言人應首先表明對當前待決動議的立場是贊成還是反對,然後說明理由。
第 5 條 發言完整原則:
不能打斷別人的發言。
第 6 條 面對主持原則:發言要面對主持人,參會者之間不得直接辯論。
第 7 條 限時限次原則:每人每次發言的時間有限制 (比如約定不得超過2分鐘);每人對同一動議的發言次數也有限制(比如約定不得超過2次)。
第 8 條 一時一件原則:發言不得偏離當前待決的問題。只有在一個動議處理完畢後,才能引入或討論另外一個動議。(主持人對跑題行為應予制止。)
第 9 條 遵守裁判原則:主持人應制止違反議事規則的行為,這類行為者應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 10 條 文明表達原則: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得質疑他人動機、習慣或偏好,辯論應就事論事,以當前待決問題為限。
第 11 條 充分辯論原則:表決須在討論充分展開之後方可進行。
第 12 條 多數裁決原則:
(在簡單多數通過的情況下)動議的通過要求“贊成方”的票數嚴格多於“反對方”的票數(平局即沒通過)。棄權者不計入有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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