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原使用权人与行政机关在已征土地进行利用行为之间有关系吗

xx县实施土地征收,李先生的承包的集体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县政府作出政府的征收决定。那么李先生对行政机关对已征收集体土地如何加以处理利用有没有利害关系?


土地原使用权人与行政机关在已征土地进行利用行为之间有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自征地批复生效之日,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则丧失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取得要求依法予以补偿安置的权利,至于行政机关对已征收为国有的土地如何加以处理利用等问题,与该土地的原权利人已无利害关系。李先生所有的案涉承包地原为集体土地,该集体土地已被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在土地被征收后李先生即丧失集体土地使用权,据此,土地原使用权人李先生与行政机关在对前述已征为国有的土地进行利用的过程中所实施的相关行为之间已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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