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重男輕女,家產全給了兒子,還跟女兒要贍養費!法院怎麼判?

今天收到一個諮詢:

父母重男輕女思想特別嚴重,他們讓哥哥讀書,成家立業,卻讓我初中輟學,外出打工養家。家裡所有的家產也都給了哥哥。而對於我,從來沒有一分錢的資助和支持。

後來,因各種原因父母卻還要跟我要贍養費。請問,我還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嗎?


父母重男輕女,家產全給了兒子,還跟女兒要贍養費!法院怎麼判?


重男輕女在我國是一個很嚴重的社會陋習,要完全消除還需要很長的時間。

這個諮詢一看就是一個受了委屈的女兒對父母的控訴,有點像電視劇【都挺好】中的蘇明玉!

關於贍養問題,在一些重男輕女的地區可能會形成一些約定俗成的風俗,比如:家產留給兒子,但是在贍養老人的時候,兒子出錢、女兒出力!

但是約定俗成的風俗沒有約束力啊!如果有的人就不按照風俗來進行贍養,那麼必然會產生法律糾紛,正如諮詢裡說的,父母跟女兒要贍養費了。

從法律上來講,女兒到底應不應該給贍養費呢?


法事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父母關於財產的分配,有自己的權利,任何子女不得干涉。

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與財產的分配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贍養人不得以沒有得到家庭財產分配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當然,如果贍養人之間與老人達成了贍養協議,且協議按照財產分配比例劃分了贍養義務的除外)。

所以,無論父母對這位女兒是多不公平,她仍有義務贍養父母。

雖然對女兒來說可能不公平,但沒有父母,就沒有她的一切。對此,我希望這位女兒能放下心裡以往不開心的一切,不要鑽牛角尖,多想想父母對自己的好!去贍養自己的父母。因為這是做兒女的法定義務。

如果真的打官司到了法庭,法官一樣會判決女兒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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