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家”商标另有其主?小米不服1200万判赔金额提起上诉

米家多功能网关、米家无线开关等10款商品上使用“米家”的商标,小米通讯、小米科技以及销售方京东等多家公司被杭州联安公司告上法庭,杭州中院一审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杭州联安维权合理开支10万余元,两项共计1210万余元;小米科技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

  因商标侵权被判1200万元高额赔偿金,对于一审判决,小米通讯、小米科技表示不服,提起上诉。4月26日正值世界知识产权日,这起“米家”商标之争的二审在浙江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

  赔偿金额1200万元

  杭州联安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主要承接安防工程、弱电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等,于2011年10月申请注册“MIKA米家”商标,国际分类为9,包含报警器、摄像机、录像机、扩音器喇叭、网络通讯设备等,该专用权于2012年12月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杭州联安发现,小米通讯、小米科技自2016年3月起,陆续将“米家”商标使用在米家多功能网关等10款商品上,并多渠道销售,涉嫌侵害其商标权,遂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

  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小米通讯是前述10款商品的出品方(委托案外人代工);小米科技经营“小米商城(mi.com)”和天猫网“小米官方旗舰店”;另外,被控侵权商品还通过京东网、线下“小米之家”销售。

  为查明被告销量,杭州中院还发出裁定,要求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分别提交被控侵权商品的真实销量数据,要求京东方面提交被控侵权商品在京东平台上的销售数据。后小米通讯提交的数据表明在被控侵权期间内各被控侵权商品总销量达5.8亿余元,小米科技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售的数据达3.2亿余元,京东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量达7300余万元。

  杭州中院认为,需要考虑被控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并根据相关销售渠道,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在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

  二审中,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果侵权成立,一审判赔是否合理是双方激辩的焦点。

  小米方认为,涉案商标标识为“MIKA米家”,被诉标识为“米家”,两者构成要素整体上不构成近似,而且“MIKA”占据涉案商标整体比例大于“米家”,显著性更高,两个标识本身通过MIKA容易区分,不构成近似标识。并且,小米使用“米家”具有合理理由,涉案商标和被控标识使用商品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功能属性等存在很大差异,不会产生混淆。假定构成侵权,本案为反向混淆,不适用上诉人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即便采用侵权获利,也不应使用30%毛利润率。毛利润率最高不应超过9.69%。另外,从责任主体看来,小米科技作为电商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联安公司主张二者为近似商标。杭州联安获准注册涉案商标后,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在多家网站中有报道。小米科技和小米通讯对被控侵权“米家”标识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势必会使得相关公众将“米家”标识与小米科技或小米通讯形成联系,进而割裂该标识与杭州联安之间的联系,影响该商标本应具有的表征作为商品来源的杭州联安的作用的发挥,损害该商标的最基本、最本质的功能,易产生混淆。关于赔偿数额,一审以小米通讯、小米科技提交的总销量数据作为赔偿计算依据,认定1200万元赔偿合理。小米科技是天猫网店的登记经营者,是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渠道之一“mi.com”网站的登记备案主体,故其也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天,该案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鉴于被上诉人杭州联安公司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合议庭宣布将在评议后择期宣判。

  据悉,这不是“米家”商标第一次引发争议。2016年2月18日,“MIKA米家”商标被陈某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撤销的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审,未获支持,随后又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MIKA米家”商标才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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