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家”商標另有其主?小米不服1200萬判賠金額提起上訴

米家多功能網關、米家無線開關等10款商品上使用“米家”的商標,小米通訊、小米科技以及銷售方京東等多家公司被杭州聯安公司告上法庭,杭州中院一審認定兩被告構成侵權,判決小米通訊承擔12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並承擔杭州聯安維權合理開支10萬餘元,兩項共計1210萬餘元;小米科技對小米通訊公司應對賠償金額中的680萬餘元承擔連帶責任。

  因商標侵權被判1200萬元高額賠償金,對於一審判決,小米通訊、小米科技表示不服,提起上訴。4月26日正值世界知識產權日,這起“米家”商標之爭的二審在浙江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判決

  賠償金額1200萬元

  杭州聯安公司成立於2003年5月,主要承接安防工程、弱電工程、電子智能化工程等,於2011年10月申請註冊“MIKA米家”商標,國際分類為9,包含報警器、攝像機、錄像機、擴音器喇叭、網絡通訊設備等,該專用權於2012年12月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杭州聯安發現,小米通訊、小米科技自2016年3月起,陸續將“米家”商標使用在米家多功能網關等10款商品上,並多渠道銷售,涉嫌侵害其商標權,遂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

  杭州中院一審認定,小米通訊是前述10款商品的出品方(委託案外人代工);小米科技經營“小米商城(mi.com)”和天貓網“小米官方旗艦店”;另外,被控侵權商品還通過京東網、線下“小米之家”銷售。

  為查明被告銷量,杭州中院還發出裁定,要求小米通訊、小米科技分別提交被控侵權商品的真實銷量數據,要求京東方面提交被控侵權商品在京東平臺上的銷售數據。後小米通訊提交的數據表明在被控侵權期間內各被控侵權商品總銷量達5.8億餘元,小米科技提交的數據表明其銷售的數據達3.2億餘元,京東提交的數據表明其銷量達7300餘萬元。

  杭州中院認為,需要考慮被控侵權商品的利潤率以及侵權行為對利潤的貢獻率,並根據相關銷售渠道,確定小米的利潤率不低於30%,在綜合考慮全案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了1200萬元的賠償金額。

  二審中,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如果侵權成立,一審判賠是否合理是雙方激辯的焦點。

  小米方認為,涉案商標標識為“MIKA米家”,被訴標識為“米家”,兩者構成要素整體上不構成近似,而且“MIKA”佔據涉案商標整體比例大於“米家”,顯著性更高,兩個標識本身通過MIKA容易區分,不構成近似標識。並且,小米使用“米家”具有合理理由,涉案商標和被控標識使用商品的經營模式、銷售渠道、銷售對象、銷售價格、功能屬性等存在很大差異,不會產生混淆。假定構成侵權,本案為反向混淆,不適用上訴人侵權獲利的計算方式,即便採用侵權獲利,也不應使用30%毛利潤率。毛利潤率最高不應超過9.69%。另外,從責任主體看來,小米科技作為電商平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杭州聯安公司主張二者為近似商標。杭州聯安獲准註冊涉案商標後,使用涉案商標的商品在多家網站中有報道。小米科技和小米通訊對被控侵權“米家”標識的大量宣傳和使用,勢必會使得相關公眾將“米家”標識與小米科技或小米通訊形成聯繫,進而割裂該標識與杭州聯安之間的聯繫,影響該商標本應具有的表徵作為商品來源的杭州聯安的作用的發揮,損害該商標的最基本、最本質的功能,易產生混淆。關於賠償數額,一審以小米通訊、小米科技提交的總銷量數據作為賠償計算依據,認定1200萬元賠償合理。小米科技是天貓網店的登記經營者,是被控侵權商品銷售渠道之一“mi.com”網站的登記備案主體,故其也實施了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

  當天,該案經過兩個半小時的庭審,鑑於被上訴人杭州聯安公司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合議庭宣佈將在評議後擇期宣判。

  據悉,這不是“米家”商標第一次引發爭議。2016年2月18日,“MIKA米家”商標被陳某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商標局作出了不予撤銷的決定。陳某不服申請複審,未獲支持,隨後又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MIKA米家”商標才得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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