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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小米家族裡的成員。然而卻因為使用了“米家”字樣,被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安公司)訴至法院,聯安公司起訴主張:它是註冊在攝像機等商品上的“MIKA 米家”商標權利人!
聯安公司的該10054096號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網絡通訊設備,攝像機,錄像機,揚聲器音箱,擴音器喇叭,電線,防盜報警器,報警器,聲音警報器”等商品上,註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聯安公司訴稱: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自2016年3月起,陸續將“米家”商標使用在米家多功能網關、米家無線開關、米家對講機、米家智能攝像機雲臺版、米家智能攝像機1080P、米家小白智能攝像機、米家行車記錄儀、米家煙霧傳感器報警器、米家門窗傳感器、米家天然氣報警器等共計十款商品上,並通過京東網、小米商城等渠道進行銷售,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害。故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杭州京東惠景貿易有限公司、崑山京東尚信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聯安公司主張了共計7800萬元的賠償請求。
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抗辯主張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類別不相同也不類似,被控侵權的都是智能家居設備,已經不是傳統的攝像機等。此外,兩個商標的顯著性部分不同,不容易引起混淆,因此不構成侵權。即使構成侵權也不會給聯安公司造成如此鉅額損失。
京東公司答辯稱所銷售的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歷經管轄異議、追加被告、延期舉證等多道程序之後,杭州中院召開庭前會議後,於2019年4月9日開庭審理。雙方分別提交了大量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庭審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有序地、充分地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關於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之一——各被告因被控侵權行為空間獲利多少。聯安公司主張,根據京東、小米商城等網站中顯示的銷量和評論數量,根據其售價計算,截至案件起訴日銷售總額已經達2.5億元,遠遠超出其訴訟請求金額。各被告則不能認同這一意見。
為查明這一事實,對案件作出公正裁判。杭州中院根據聯安公司申請,出具裁定要求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一個月內分別提交被控侵權商品的真實銷量數據,要求京東提交被控侵權商品在京東平臺上銷售的數據。
這份裁定是杭州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以來的發出的首例責令提交書證裁定。該裁定系出於查明案件事實的需求,出於訴訟效率的考慮,並對雙方當事人利益進行充分考量之後作出的。在案件的進一步審理中,若法院認定聯安公司的侵權指控成立,則可根據各被告提交的真實銷量數量,計算並確定賠償金額,使得賠償金額與客觀事實相吻合,避免盲目確定賠償金額對原告或被告造成不公;被告統計並提交證據與案件的侵權定性審查同步處理,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若在進一步的審理中認定聯安公司的侵權指控不能成立,則各被告提交的相應數據也不會對外公開,不會損及其商業秘密等利益。
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責令提交證據裁定:
意指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因侵權行為所獲得利益的證據均由被告掌握,原告無法通過公開渠道獲得。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在原告已經盡力就被告獲利的事實進行舉證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出具裁定,責令被告提交相應證據,以便查清其獲利。如果被告拒不提交或提交虛假證據,將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後果,可能包括司法制裁,或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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