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商標是否損害在先著作權?看看“awc”商標糾紛案吧


如何判斷商標是否損害在先著作權?看看“awc”商標糾紛案吧


  在商標權無效宣告糾紛案中,應如何判斷申請商標註冊是否損害了他人在先著作權?圍繞第13511300號“awc”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如圖)商標展開的無效宣告糾紛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終審判決中就這一問題給出答案。


如何判斷商標是否損害在先著作權?看看“awc”商標糾紛案吧


  據瞭解,訴爭商標由上海優帛環境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優帛公司)於2013年11月8日提交註冊申請,2015年1月28日被核准註冊使用在水淨化化學品、防水垢劑、淨化劑(澄清劑)、工業用化學品等第1類商品上。


  2015年8月6日,美國水化工有限公司(下稱水化工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awc”是該公司在先擁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下稱涉案作品,如圖),訴爭商標系對其涉案作品的複製,損害了其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awc”是水化工公司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商標和商號,訴爭商標的註冊構成對其知名商號和商標的搶注;優帛公司將與水化工公司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註冊申請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具有明顯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優帛公司向原商評委答辯稱,水化工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擁有在先著作權,訴爭商標的註冊並沒有損害水化工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水化工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商標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力,且提交的相關合同為自制證據,無法證明優帛公司在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時具有主觀惡意。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水化工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awc”作為其商標和商號在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類似的商品領域使用並有一定影響,水化工公司有關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商號權及對其在先商標搶注的主張不能成立;水化工公司主張著作權的“awc”僅為普通印刷體的英文字母組合,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損害水化工公司的在先權利著作權。綜上,原商評委於2016年4月28日作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水化工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作品“awc”並非通常的英文字體,其經過專門設計後已形成了區別於公有領域的表達,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水化工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水化工公司已將涉案作品“awc”美術作品進行了公開發表與使用,而訴爭商標與水化工公司在先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完全一致,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水化工公司的在先著作權。但是,“awc”僅為水化工公司英文商號的縮寫,在水化工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相關公眾已將二者建立了一一對應關係的情況下,訴爭商標“awc”與水化工公司的商號並不等同或近似,而且水化工公司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其已在中國將“awc”作為商號使用並在訴爭商標核定商品上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損害水化工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綜上,法院於2020年3月24日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水化工公司主張享有在先著作權的涉案作品“awc”僅為普通印刷體的英文字母組合,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損害水化工公司的在先權利著作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水化工公司主張的“awc”標誌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水化工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涉案作品已創作完成並公開發表,水化工公司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訴爭商標的標誌與涉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優帛公司申請註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損害了水化工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綜上,法院終審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晶)


  行家點評


  朱立新 北京滳慧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關於作品獨創性的認定,筆者認為標準不宜過高,只要作品在創作過程中包含了智力勞動及作者區別於公有領域的取捨、選擇或安排,即可認定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該案中,“awc”3個字母中部貫穿的一條白色波浪線以及字母顏色在波浪線上下區分為淺藍與深藍兩部分的內容,即屬於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對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係人以及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損害等進行審查。由此可見,認定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僅僅是其中的第一步,除此之外還需要進一步判定當事人是否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涉案作品著作權的損害等。


  當事人在舉證證明其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時,往往存在很大困難。由於作品的著作權是自動產生的,即作品一旦創作完成,作者即享有對作品的著作權,無須辦理任何手續,故而很多時候權利人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事實。在涉及在先著作權的商標行政確權案件中,需要對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係人、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涉案作品著作權的損害等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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