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內容提要

新版規範變化較大,對當前很多所謂“偷面積”的絕招有殺傷力,尤其在規劃方案階段應特別注意,現將主要條文解讀如下:

3.0.6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解讀:坡道包括自行車坡道、車庫坡道等,頂蓋包含鋼筋混凝土結構、採光板、玻璃頂等。

3.0.7 建築物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解讀:規劃設計時應注意。以往均按架空景觀層概念,不計建築面積(容積率)。

3.0.8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

解讀:可避免滄州錦繡天地門樓因超一層而多計面積的尷尬。

3.0.13 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解讀:本條與《住宅設計規範》統一,利用假凸窗贈送面積被進一步限制。目前,邯鄲、蚌埠已經全部採用真飄窗,其它地區執行不一致。

3.0.19 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

解讀:地下室採光井、通風井,以往均不計建築面積。規劃階段地下室面積應適當考慮此部分面積的比例。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

解讀:將房間改為假陽臺“偷面積”的辦法行不通了。

3.0.26 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解讀:老規範不計面積。

新版規範變化較大,對當前很多所謂“偷面積”的絕招有殺傷力,尤其在規劃方案階段應特別注意,現將主要條文解讀如下:

3.0.6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解讀:坡道包括自行車坡道、車庫坡道等,頂蓋包含鋼筋混凝土結構、採光板、玻璃頂等。

3.0.7 建築物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解讀:規劃設計時應注意。以往均按架空景觀層概念,不計建築面積(容積率)。

3.0.8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

解讀:可避免滄州錦繡天地門樓因超一層而多計面積的尷尬。

3.0.13 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解讀:本條與《住宅設計規範》統一,利用假凸窗贈送面積被進一步限制。目前,邯鄲、蚌埠已經全部採用真飄窗,其它地區執行不一致。

3.0.19 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

解讀:地下室採光井、通風井,以往均不計建築面積。規劃階段地下室面積應適當考慮此部分面積的比例。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

解讀:將房間改為假陽臺“偷面積”的辦法行不通了。

3.0.26 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解讀:老規範不計面積。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規範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範。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範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增加了建築物架空層的面積計算規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

2.取消了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規定,增加了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定;

3.修訂了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簷廊的面積計算規定;

4.增加了凸(飄)窗的建築面積計算要求;

5.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的面積計算規定;

6.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要求;

7.修訂了陽臺的面積計算規定;

8.修訂了外保溫層的面積計算規定;9.修訂了設備層、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定;10.增加了門廊的面積計算規定;

11.增加了有頂蓋的採光井的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1 總 則

1.0.1 為規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

1.0.3 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築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築物(包括牆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的牆體、門、窗。

2.0.5 建築空間 space

以建築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2.0.6 結構淨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杆、欄板等圍擋。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淨高的1/2的房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築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置在建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築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0.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2.0.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牆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5 凸窗(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2.0.16 簷廊 eaves gallery

建築物挑簷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築物外牆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8 門斗 air lock

建築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2.0.19 雨篷 canopy

建築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2.0.20 門廊 porch

建築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2.0.21 樓梯 stairs

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臺和維護安全的欄杆(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託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築部件。

2.0.22 陽臺 balcony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杆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2.0.23 主體結構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繫的構造。

2.0.24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築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2.0.25 騎樓 overhang

建築底層沿街面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2.0.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並與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7 建築物通道 passage

為穿過建築物而設置的空間。

2.0.28 露臺 terrace

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臺。

2.0.29 勒腳 plinth

在房屋外牆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

2.0.30 臺階 step

聯繫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築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臺、雨篷、簷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築面積。當外牆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範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0.2 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見圖1。

3.0.4 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因其上部結構多為斜板,所以採用淨高的尺寸劃定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和對應規則。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因其看臺上部設有頂蓋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臺板的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所稱的“場館”為專業術語,指各種“場”類建築,如:體育場、足球場、網球場、帶看臺的風雨操場等。

3.0.5 地下室作為設備、管道層按本規範第3.0.26條執行;地下室的各種豎向井道按本規範第3.0.19條執行;地下室的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按本規範第3.0.18條規定執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頂蓋出入口坡道和無頂蓋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頂蓋的挑出長度,為頂蓋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長度;頂蓋以設計圖紙為準,對後增加及建設單位自行增加的頂蓋等,不計算建築面積。頂蓋不分材料種類(如鋼筋混凝土頂蓋、彩鋼板頂蓋、陽光板頂蓋等)。地下室出入口見圖2。

3.0.7 本條既適用於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建築面積的計算,也適用於目前部分住宅、學校教學樓等工程在底層架空或在二樓或以上某個甚至多個樓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停車、綠化等空間的建築面積的計算。架空層中有圍護結構的建築空間按相關規定計算。建築物吊腳架空層見圖3。

3.0.9 無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4。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5。

3.0.10 本條主要規定了圖書館中的立體書庫、倉儲中心的立體倉庫、大型停車場的立體車庫等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定。起局部分隔、存儲等作用的書架層、貨架層或可升降的立體鋼結構停車層均不屬於結構層,故該部分分層不計算建築面積。

3.0.14 簷廊見圖6。

3.0.15 門斗見圖7。

3.0.16 雨篷分為有柱雨篷和無柱雨篷。有柱雨篷,沒有出挑寬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層數的限制,均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其結構板不能跨層,並受出挑寬度的限制,設計出挑寬度大於或等於2.10m時才計算建築面積。出挑寬度,係指雨篷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弧形或異形時,取最大寬度。

3.0.18 本規範的2005版條文中僅對圍護結構向外傾斜的情況進行了規定,本次修訂後條文對於向內、向外傾斜均適用。在劃分高度上,本條使用的是“結構淨高”,與其他正常平樓層按層高劃分不同,但與斜屋面的劃分原則相一致。由於目前很多建築設計追求新、奇、特,造型越來越複雜,很多時候根本無法明確區分什麼是圍護結構、什麼是屋頂,因此對於斜圍護結構與斜屋頂採用相同的計算規則,即只要外殼傾斜,就按結構淨高劃段,分別計算建築面積。斜圍護結構見圖8。

3.0.19 建築物的樓梯間層數按建築物的層數計算。有頂蓋的採光井包括建築物中的採光井和地下室採光井。地下室採光井見圖9。

3.0.20 室外樓梯作為連接該建築物層與層之間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無論從其功能、還是工程計價的要求來說,均需計算建築面積。層數為室外樓梯所依附的樓層數,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築物範圍的層數。利用室外樓梯下部的建築空間不得重複計算建築面積;利用地勢砌築的為室外踏步,不計算建築面積。

3.0.21 建築物的陽臺,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築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3.0.23 幕牆以其在建築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來區分,直接作為外牆起圍護作用的幕牆,按其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設置在建築物牆體外起裝飾作用的幕牆,不計算建築面積。

3.0.24 為貫徹國家節能要求,鼓勵建築外牆採取保溫措施,本規範將保溫材料的厚度計入建築面積,但計算方法較2005年規範有一定變化。建築物外牆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保溫隔熱層以保溫材料的淨厚度乘以外牆結構外邊線長度按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其外牆外邊線長度不扣除門窗和建築物外已計算建築面積構件(如陽臺、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等部件)所佔長度。當建築物外已計算建築面積的構件(如陽臺、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等部件)有保溫隔熱層時,其保溫隔熱層也不再計算建築面積。外牆是斜面者按樓面樓板處的外牆外邊線長度乘以保溫材料的淨厚度計算。外牆外保溫以沿高度方向滿鋪為準,某層外牆外保溫鋪設高度未達到全部高度時(不包括陽臺、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雨篷、飄窗等),不計算建築面積。保溫隔熱層的建築面積是以保溫隔熱材料的厚度來計算的,不包含抹灰層、防潮層、保護層(牆)的厚度。建築外牆外保溫見圖10。

3.0.25 本規範所指的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是指暴露在建築物內,在建築物內可以看得見的變形縫。

3.0.26 設備層、管道層雖然其具體功能與普通樓層不同,但在結構上及施工消耗上並無本質區別,且本規範定義自然層為“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因此設備、管道樓層歸為自然層,其計算規則與普通樓層相同。在吊頂空間內設置管道的,則吊頂空間部分不能被視為設備層、管道層。

3.0.27 不計算建築面積項目:

1 指的是依附於建築物外牆外不與戶室開門連通,起裝飾作用的敞開式挑臺(廊)、平臺,以及不與陽臺相通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等設備平臺部件;

2 騎樓見圖11,過街樓見圖12;

3 指的是影劇院的舞臺及為舞臺服務的可供上人維修、懸掛幕布、佈置燈光及佈景等搭設的天橋和挑臺等構件設施;

5 建築物內不構成結構層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包括:工業廠房、攪拌站和料倉等建築中的設備操作控制平臺、上料平臺等),其主要作用為室內構築物或設備服務的獨立上人設施,因此不計算建築面積。

6 附牆柱是指非結構性裝飾柱;

7 室外鋼樓梯需要區分具體用途,如專用於消防樓梯,則不計算建築面積,如果是建築物唯一通道,兼用於消防,則需要按本規範的第3.0.20條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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