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還是親情幫扶贈與,一份《房產轉讓協議》決定勝負

借名買房還是親情幫扶贈與,一份《房產轉讓協議》決定勝負


案號: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終233號 案由:物權確認糾紛 案件類型:民事 文書類型: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0-03-09 審理程序:二審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峰(化名),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芳(化名),女

原審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一審訴訟請求

張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確認位於鄭州房屋歸自己所有;2.判令周峰協助自己將上述房屋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3.本案訴訟費用由周峰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涉案房屋以周峰名義購買,總金額1367373元,以現金方式於2014年4月29日付款417373元

,交納比例30.52%,餘款95萬元的付款方式為商業貸款。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張芳支出購買裝修建材、傢俱、家電等各項費用共計257447元。涉案房產的物業費、水費、電費、燃氣費、取暖費等費用主要由張芳支付

現訴爭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購房發票》、房屋維修基金及完稅憑證等原件均由張芳持有。2019年7月3日,周峰發佈房屋所有權證遺失聲明並申請補發訴爭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爭議房屋登記的產權人為周峰,房屋坐落位置為407號,產權證號為豫(2019)鄭州市不動產權第X號。
另查明,2018年10月12日,張芳(乙方、房產受讓方)與周峰(甲方、房產轉讓方)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一份,該協議載明:經甲、乙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現就乙方使用甲方名字購買房產一事,甲乙雙方就房產轉讓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該房屋位於管城區407,建築面積145.25平方米;2.該房屋是乙方實際出資,使用甲方名字購買的房產,乙方首付417373元。房屋貸款每月5500元,均是由乙方償還的,目前還是由乙方償還貸款;3.因該房產是乙方實際出資購買的,雙方商定該房產轉讓價格為零元;4.該房產於2014年7月29日交房後,由乙方裝修的,裝修費也是乙方支付,目前乙方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5.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簽訂後,甲方配合乙方將房產過戶給乙方,並去不動產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證人楊某、林某出庭對該協議的簽訂過程進行證明。


庭審過程中,1.張芳、周峰雙方均認可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張芳一家四人與周峰均在該房居住,周峰在此結婚生子,後周峰一家三口於2018年8月搬離該房,張芳一家至今居住於此;自周峰搬離訴爭房屋時即2018年9月至今的房屋貸款均由張芳償還,還款銀行卡由周峰本人交由張芳保管。2.張芳陳述,該房首付款、維修基金、契稅及貸款均由其直接或間接向周峰轉賬支付,其向周峰轉賬金額遠大於該房應支付的金額,並提交其直接支付首付款銀行流水共計352000元、契稅30000元(房屋實際首付款共計417373元、契稅共計54695元)及2014年7月至2018年8月向周峰轉賬的銀行流水予以證明,周峰對張芳出具的其支付首付款、房屋維修基金、契稅繳費等銀行流水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是因親情幫扶而贈與周峰;對支付貸款的銀行流水(2014年7月至2018年8月),周峰僅認可其中七期由張芳償還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本案爭議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雖為周峰,但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房屋的定金支付、購房首付款、自周峰辦理該房屋至今的銀行按揭還款及其他水、電、燃氣費用的交納均主要由張芳直接支付,該事實亦由雙方簽署的《房產轉讓協議》予以確認;從房屋的現狀看,張芳裝修房屋並已實際佔有、使用至今,且該房的《房屋買賣合同》、《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購房發票》、房屋維修基金及完稅憑證等原件及償還貸款的銀行卡均由張芳持有。

2018年10月12日,張芳、周峰共同簽署的《房產轉讓協議書》對係爭房屋的權屬已明確作出書面約定,該份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現張芳要求周峰按協議內容履行,主張係爭房屋歸其所有,並無不當,該院予以支持。

關於周峰辯稱《房產轉讓協議書》系張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意見,該院認為該協議系經周峰本人簽字確認,且有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協議簽訂過程,周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於《房產轉讓協議書》中關於該房屋由張芳實際出資購買、張芳支付首付款、房屋貸款及實際裝修,實際產權人為張芳的內容,應當有正確理解,且周峰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辯稱意見。故對該辯稱意見,該院不予採納。

關於周峰辯稱張芳支付相關費用系親情贈與的意見,該院認為贈予合同是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但周峰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贈予關係,且張芳對此不予認可,故周峰的該項主張證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判決:
一、涉案房屋歸張芳所有;二、周峰應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張芳將涉案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至張芳名下。

二審法院裁判

周峰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房屋歸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作出錯誤判決,應予改判。

二、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系債權債務關係,一審法院以債權債務關係確認涉案房屋物權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

張芳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述稱,與其無關,依法處理。

二審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房屋的權屬證書雖然登記為上訴人周峰,但其並未持有《房屋買賣合同》、《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購房發票》、房屋維修基金、完稅憑證的原件等,且償還貸款的銀行卡也由被上訴人張芳持有。2018年10月12日雙方所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書》中,周峰也認可涉案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張芳,是使其名字購買等。一審法院依據涉案證據和雙方的《房產轉讓協議》認定涉案房屋歸張芳所有並作出相應的判決,該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周峰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雙方系債權債務關係等,但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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