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你瞭解嗎?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的簡稱。簡單來說是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之間簽署的關於畢業生就業意向的協議。它是畢業生轉接各種組織關係,到用人單位報道以及落戶等事項的重要憑證。現小董就帶您簡單瞭解一下三方協議。

三方協議,你瞭解嗎?

三方協議的特點:

1、唯一性。每位畢業生只有一份三方協議,且每一份三方協議都有固定編號;

2、時效性。三方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自畢業生報到後或用人單位正式接收畢業生後法律效力終止;

3、補充性。經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協商,可以補充協議條款,如違約金條款;

4、雙方性。三方協議雖然是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簽署的,但實際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學校的角色只是見證者,並不實際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三方協議的法律性質:

三方協議是一種民事協議,並非勞動合同。在三方協議中,真正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在簽署協議時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實,並且協議的內容屬於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範疇。因此,三方協議屬於 民事協議。

違約責任:

三方協議的違約責任主要是由用人單位單方毀約和畢業生單方毀約所引起的,雙方任何一方毀約,相對方的救濟手段都是大同小異的。因此,本文僅分析用人單位單方毀約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要求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是違約方的法定義務。不論違約方是否情願,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非違約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然而,該措施對畢業生而言操作起來具有很大的困難。

2、要求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條款只有在三方協議中明確約定才能主張。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否則,不能主張違約金。

3、要求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最基本形式,當合同一方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但問題是,畢業生的損失根本無法計算,直接損失如何衡量?可得利益損失又如何計算呢?

因此,相比較而言,只有在簽署三方協議時明確約定違約金,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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