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你了解吗?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简称。简单来说是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签署的关于毕业生就业意向的协议。它是毕业生转接各种组织关系,到用人单位报道以及落户等事项的重要凭证。现小董就带您简单了解一下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你了解吗?

三方协议的特点:

1、唯一性。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三方协议,且每一份三方协议都有固定编号;

2、时效性。三方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自毕业生报到后或用人单位正式接收毕业生后法律效力终止;

3、补充性。经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可以补充协议条款,如违约金条款;

4、双方性。三方协议虽然是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签署的,但实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角色只是见证者,并不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

三方协议是一种民事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在三方协议中,真正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协议的内容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因此,三方协议属于 民事协议。

违约责任:

三方协议的违约责任主要是由用人单位单方毁约和毕业生单方毁约所引起的,双方任何一方毁约,相对方的救济手段都是大同小异的。因此,本文仅分析用人单位单方毁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方的法定义务。不论违约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该措施对毕业生而言操作起来具有很大的困难。

2、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只有在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才能主张。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只要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否则,不能主张违约金。

3、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当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问题是,毕业生的损失根本无法计算,直接损失如何衡量?可得利益损失又如何计算呢?

因此,相比较而言,只有在签署三方协议时明确约定违约金,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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