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以出軌、搞外遇為由解僱員工?

近日某電商平臺的CEO總裁妻子直接網上知名點名某電商主播插足婚姻的事情,因該平臺在中國的巨大影響力,該事件一時間引起網友的極大關注,該事件給電商平臺公司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電商平臺也已啟動相關的內部調查程序。在此,進一步思考,從法律角度有一個問題即“用人單位能否員工的不當性行為等私生活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法律錦囊在此分享一個案例,參照這個案例,來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案例:董某某、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皖01民終3259號

案情簡介:小卡公司以董某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制度第二章公司大忌第六條,與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小卡科技員工手冊》第二章第六條小卡大忌載明:3.不正當男女關係……違反以上任何一條,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即刻給予無償解聘處理。爭議焦點:用人單位以員工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一審法院觀點:小卡公司以董某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制度第二章公司大忌第六條,與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但員工手冊未具體明確解釋不正當男女關係含義,認定不正當男女關係亦無合同和法律依據,董某某不認可該理由,小卡公司也未舉證證明董某某存在所謂不正當男女關係

董某某提供的結婚證及出生證明能證明董某某2016年6月24日與曹某登記結婚,於2016年8月16日生育女兒曹一凡,小卡公司2016年6月21日向董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未提供證據證明董某某與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小卡公司一審申請調取曹某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間婚姻狀況的證據,因曹某非本案當事人,曹某的婚姻狀況不能證明董某某存在小卡公司所述的不正當男女關係,故不予准許,小卡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與董某某的勞動合同關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觀點:小卡公司上訴以董某某在崗期間與已婚男同事發生戀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主張不予支持賠償金,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一審判令小卡公司向董某某支付違反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總結:(1)以員工的私生活如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出軌等事由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即使公司章程有規定,但在法律依據上也難以找到法律上的依據,就如上述二審法院的觀點直接了當的釋明“於法無據”。(2)

在勞動法的理論上,非因個人私生活行為而降低企業之社會評價,企業不得干預懲戒。但若是解勞勞動關係因涉及勞動者生存權問題、對勞動生計產生重大影響,非達到“嚴重”程度,一般不能使用解僱懲戒(3)即使用人單位以給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為由,也有舉證上的障礙。如員工的出軌、外遇等不正當的性關係都是私密的個人生活,用人單位也難以有直接的證據進行證明。其次,對公司造成的影響也不易評價。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此種不正當性關係的私生活行為,在法律規範上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均有相關的規定或兜底的規定:包養情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若為一般的員工,私生活行為一般不會引起公眾的較大的關注,一般也不會對其所在的單位造成太大的影響,一般的員工對企業形象的影響較小;但若行為人作為企業的高級是管理人員,其行為往往也代表著企業形象,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一旦其個人私人生活不當如出軌、外遇,也將放大對企業的負面評價、對公司聲譽造成影響。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因此,也給這些高管們提個建議,你的私生活確實是你的自由,但若因你私生活行為造成企業社會評價的降低,企業有權進行懲戒。

若你公司員工有如下行為,哪些行為你認為不可容忍,應予以開除? (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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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已婚高管出軌、有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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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普通員工出軌、搞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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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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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廠外與他人打架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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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嫖娼、約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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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否以出軌、搞外遇為由解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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