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婦女賣淫卻被婆婆發現,靈機一動報警告男子強姦,如何評價?

編者語: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而賣淫嫖娼是用金錢換取性關係的交易行為,兩者共同點是均發生了性關係,但是一個是被迫,一個是自願,兩者的界限還是很明顯的。

【案例】朱某(女,28歲)是留守婦女,在家裡照顧孩子和老人,丈夫王某(男,32歲)長期在外打工。朱某在閒暇之餘喜歡打麻將,而朱某牌技不好,經常輸個精光。一起經常打麻將的同村留守婦女楊某(女,35歲)也經常輸,但是錢好像輸不完一樣。

留守婦女賣淫卻被婆婆發現,靈機一動報警告男子強姦,如何評價?

朱某非常好奇,楊某偷偷地告訴朱某可以做皮條生意掙錢,反正丈夫又長期不在家,一舉兩得。朱某開始不同意,但是最後也耐不住寂寞,讓楊某負責找生意。某天,朱某夜裡11點正在和一嫖客牛某(男,45歲)在臥室進行交易的時候,朱某的婆婆周某發現了異樣,窗戶打開查看,朱某和周某的對視之時,怕周某將醜事告訴丈夫,於是靈機一動,邊大喊大叫說被強姦,邊推牛某,讓其離開。牛某離開後,朱某當著婆婆的面立即報警。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朱某和牛某屬於賣淫和嫖娼

留守婦女賣淫卻被婆婆發現,靈機一動報警告男子強姦,如何評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賣淫屬於出賣身體賺錢的行為,而嫖娼與其對應屬於拿錢買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本案非常顯然,朱某就是為了賺錢,而嫖客牛某就是為了與女子發生性關係。

對於朱某報警說自己被強姦,公安會第一時間提取相關證據,當然可以證明兩人發生了性關係。

但是發生性關係,你朱某說是被強姦就是被強姦了麼?本案有個關鍵的證人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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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證明了是由其認識的牛某,並把牛某介紹給朱某的。

此外楊某也供述了自己也多次和牛某發生性關係,因此楊某也屬於賣淫。

綜上,對楊某、牛某和朱某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幸好收容教育已經廢除,否則還可以對他們三進行收容教育。

楊某涉嫌介紹賣淫罪

《刑法》第359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留守婦女賣淫卻被婆婆發現,靈機一動報警告男子強姦,如何評價?

介紹賣淫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娼者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以使別人賣淫得以實現的行為。

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

(1)介紹2人次以上賣淫的;

(2)介紹14歲-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

(3) 介紹賣淫的人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疾病的;

楊某目前只是介紹朱某賣淫,算是1人次,如果楊某再介紹另外一人賣淫的,則其就達到了立案標準。因此如果楊某介紹多人賣淫,其本身構成了犯罪,而其介紹的賣淫女和嫖客只是賣淫嫖娼的違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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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朱某、楊某和牛某,你們合夥來欺負老實人王某,這讓王某情何以堪。難道老實人就應該受傷嗎,老實人不是應該得到大家的支持和認可嗎?此外,全社會也應該關注留守婦女,如果能夠在當地就業,謀一份工作,這樣的事情或許會越來越少,因為人一沒事,就容易打牌啊,還容易想入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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