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18時30分
萬柏林區和平南路省建六公司附近
一名步行女子突然橫穿非機動車道
將一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撞倒
騎車人受傷
肇事行人逃逸
”
接警後
萬柏林一大隊事故民警迅速趕至現場
進行調查處理
據現場監控顯示
事發後 肇事行人並未停留
直接逃離現場
大隊立即啟動
交通肇事案件逃逸偵破機制
成立專案組
開展事故調查
因正值疫情
肇事行人面帶口罩
很難識別出人員面部特徵
民警在事故現場及沿線公交站
張貼了大量的協查通報
還利用電視臺、微信、微博等媒體廣泛發佈
下班後也不忘
到周邊蹲點守侯
但反饋信息乏力
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民警走訪案發現場
調取了周邊
公安天網、商店、超市、銀行、公交車等視頻30G之多
進行一一摸排
經大量信息彙總、分析研判後
一條超市結款的交易信息
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了曙光
在多渠道密切配合下
對肇事逃逸人的購買物品及其出行方式分析
判斷肇事逃逸人應該在事發地周邊居住
專案組對以事故發生地為圓心
半徑三公里範圍內小區、社區進行摸排,蹲點守侯
歷時二十餘天
終於鎖定了52歲的崔姓女子為肇事逃逸人員
4月3日
崔某被傳喚至交警萬柏林一大隊
承認了肇事逃逸的事實
我市首例行人肇事逃逸案成功偵破
目前
此案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交警提示
不論是駕車、騎車還是步行
發生事故後一定要保護現場
積極救治傷者
並第一時間報警
千萬不要心懷僥倖選擇逃逸
否則
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 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 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三) 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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