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贛縣村民13條土狗被判刑

《水滸傳》第四十六回:“小人如今在此,只做得些偷雞盜狗的勾當,幾時是了。”

狗是人類的夥伴,農村養狗主要是為了看家護院,近日,四川籍男子譚某流竄贛縣幾村,在村裡盡幹些偷狗的事,被贛州市贛縣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二進宮”。


男子偷贛縣村民13條土狗被判刑


案 情 回 顧

被告人譚某夥同他人駕駛套牌一輛五菱牌面包車攜帶鐵絲套環、鐵鉗等工具從贛州市南康區出發前往贛州市贛縣區,先後來到贛縣區陽埠鄉楊源村、密石村、許屋村等地,盜走彭某、劉某、嚴某、許某、李某、朱某等人的土狗13條。作案車輛、作案工具和被盜13條土狗被當場查獲,其中10條土狗已發還給被害人,2條土狗已死亡掩埋銷燬,1條土狗稱重後已走失。

經贛州市贛縣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13條土狗共計價值人民幣4865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譚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86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部分被盜財物已發還被害人,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另有前科劣跡,酌情可以從重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議獲得採納,法院判決被告人譚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溫馨提醒

狗是人類的好夥伴,因守家看財的忠誠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盜走他人家養的狗,嚴重侵犯他人財產權益,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冬季來臨,狗也成為了犯罪分子貪婪的對象,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注意外來不明車輛,不要讓偷狗賊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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