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究竟谁来治?|也请个别“学者”自重

10月10日无锡上跨桥桥面侧翻事件,造成3人遇难。初步调查的结果是严重超载货车上高架桥导致桥面侧翻。

超限超载究竟谁来治?|也请个别“学者”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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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事件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问题也更是引起了各种议论。

“舆论”矛头一开始对准了高架桥的单柱桥墩,先是认为“偷工减料”,随后又质疑设计标准……

还有责问政府“运价过低”,造成“不超载不赚钱”的……最后当然免不了对执法管理者一顿怒斥。

如今骂警察是要负责任的,由此被行政拘留的大有人在。于是交通运输部门这只软柿子一眼就被相中了。

如果仅仅是市井小民风言风语,那成不了气候。

怕就怕那些顶着光环的“专家”“学者”。他们的“高论”虽然滑稽,却颇具传播力和蛊惑性,“杀伤力”极强。

特别是两篇关于治超主体的文章。不妨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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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在“猫眼看天下”微信号上的一篇署名为“李富成(法学博士)”文章《治理超载,职能部门请别再犹抱琵琶半遮面》。文章有这样一些议论:

超限超载究竟谁来治?|也请个别“学者”自重

“……无论是媒介还是人们习惯思维,总是忽视了一个低调无比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一些执法机关为了避免执法上的政治风险,不愿意主动面对现实,依法履职,甚至还会出现诿过他人的情况。 “由此也不难看出,交通部门是治理超载超限的职能部门。换言之,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非人们想象中的交警。”

文章把“治理超载超限”等同“交通管理”……这且不管,作者又对交通部门作了进一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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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帮助多了,也会让交通部门慢慢养成坐等交警配合的习惯,至少我们平日能看到交通部门执法的情况远远低于交警部门的检查执法,也正是这种依赖与懈怠,才容易出现不作为的现象。 “由于交通部门长期低调行事,而且身着制服与交警制服相似度较高,因此,大量的网友都有意无意忽视甚至无视了这个部门,而将公安交管部门想当然地认为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唯一主管部门。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应当尽快明确交通部门的主体责任。”

文章还举了一个案例: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行初83号《李玉伟与保定市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得出的结论是:“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司法上看,交通部门都是治超的责任主体,其主体权责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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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为“吕德文(武汉大学社会学院研究员)”的作者在“侠客岛”上发了一篇题为《【解局】超载的悲剧》的文章。

这篇“解局”从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等角度观察“治超”,看似十分深刻。

超限超载究竟谁来治?|也请个别“学者”自重


“简单来说,治超涉及到两方面的治理事务:

“一是治理“超重”,主要由交通局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我们都知道,每一条城市道路都有承重限度,其上也有显著标志,如果车辆的载重量超过了道路的承重量,那就不被允许上路。

“二是治理“超载”,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每辆货车都有载重量,实际载重超过了载重量,就是超载。

“与之同时,运管部门的优势在于,它有源头管理的手段,比如货车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运输和物流企业要办理营业执照;但其在末端执法上则不免陷于窘境,面对超载货车的不配合、冲卡,往往要无奈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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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文章的无知和自负令人惊诧。

笔者也是瞠目结舌。想要辩解,发现似乎无从说起。

静下来分析下,起码有这么几点不对劲:

一是对“超限”“超载”的区别全然不知。

超限和超载是一般公众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简单说,超限是指行驶公路的车辆的长、宽、高和轴载质量超过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载是指车辆装载货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治理公路超限,主要是为了保护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治理超载,关注的主要是保持车辆性能和安全行车。

由于两者关系密切,一般会将两者相提并论,在治理时通常联合执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超限和超载就可以混为一谈。治理超限和治理超载职责仍属于不同的法定主体。

李文中“交通部门是治理超载超限的职能部门”纯属无稽之谈。吕文中生造的“超重”一词,还煞有其事地明确了主管部门,这更是让人哑然失笑。

二是对交通、公安两部门交通管理的职能不甚了了。

交通运输部门当然应该是交通运输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到具体职能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是公路本身的安全完好;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对车辆的安全及行车秩序、安全负责。

在治超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只负责治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治理车辆超载的范围不仅在在公路上,还包括城市道路以及其他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并不存在李文所称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这样一个“低调无比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是交通运输部门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中正在组建的机构。

吕文中还称“交通局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管“每一条城市道路”……这个情况肯定不是“我们都知道”,只有杜撰者自己有数。吕文甚至还把“运输和物流企业要办理营业执照”也当作运管部门“源头管理的手段”,实在贻笑大方。

三是对有关治超的法律法规茫然不解。

治理超限和治理超载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依据,规定十分清楚。可“学者”们只管乱喷,就是不去翻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明文规定,车辆超员超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货物的道路运输车辆“严禁超载”,但同时规定出现此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近年来关于治超工作,还有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等一系列文件,其中都有关于治超的职责分工。但“学者”们更不会去查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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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看看李文提到的李玉伟与保定市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判决书(见本号下篇全文),这一判决究竟说明了什么?

原告起诉称被告保定市公路管理局查扣车辆的路段不是河北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点;被告无交警配合拦截车辆,所以是“程序严重违法”。

而法院认为,被告有权对其辖区范围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查处。原告超限运输货物9吨,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称被告查处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测站并非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点且国家规定应交警和路政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才能上路拦车的主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出这一判决的法官坚持了依法审判原则。对公路管理机构而言,法定的超限治理职责不是文件能够改变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治理超限不违法。至于是否违反文件的规定,那不是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这一判决恰恰说明,交通运输部门是治理超限的主体。不能泛泛说交通运输部门是“治超”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部门不能行使治理超载的职权。

超限超载治理还是比较复杂,特别是治理主体的问题。所以更需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本公众号对此论述颇多。本文不再赘述。

一些非交通行业“学者”“专家”们参与到超限超载治理问题的讨论中来,当然是件好事。这有利于执法部门集思广益,也有利于社会上形成共识。

但是,如果不负责任地闭眼乱喷就不好了。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被大量转载、广泛传播,影响十分恶劣,对依法治超、科学治超极为不利。

所以,拜托这些“学者”“专家”们在“跨界”前谦虚一点、严谨一点,守住底线。别辜负了自己的头衔。

在写文章发议论前,查一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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