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載究竟誰來治?|也請個別“學者”自重

10月10日無錫上跨橋橋面側翻事件,造成3人遇難。初步調查的結果是嚴重超載貨車上高架橋導致橋面側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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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事件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問題也更是引起了各種議論。

“輿論”矛頭一開始對準了高架橋的單柱橋墩,先是認為“偷工減料”,隨後又質疑設計標準……

還有責問政府“運價過低”,造成“不超載不賺錢”的……最後當然免不了對執法管理者一頓怒斥。

如今罵警察是要負責任的,由此被行政拘留的大有人在。於是交通運輸部門這隻軟柿子一眼就被相中了。

如果僅僅是市井小民風言風語,那成不了氣候。

怕就怕那些頂著光環的“專家”“學者”。他們的“高論”雖然滑稽,卻頗具傳播力和蠱惑性,“殺傷力”極強。

特別是兩篇關於治超主體的文章。不妨去看看。

2

發在“貓眼看天下”微信號上的一篇署名為“李富成(法學博士)”文章《治理超載,職能部門請別再猶抱琵琶半遮面》。文章有這樣一些議論:

超限超載究竟誰來治?|也請個別“學者”自重

“……無論是媒介還是人們習慣思維,總是忽視了一個低調無比的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

“……一些執法機關為了避免執法上的政治風險,不願意主動面對現實,依法履職,甚至還會出現諉過他人的情況。 “由此也不難看出,交通部門是治理超載超限的職能部門。換言之,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門並非人們想象中的交警。”

文章把“治理超載超限”等同“交通管理”……這且不管,作者又對交通部門作了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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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公安交管部門的幫助多了,也會讓交通部門慢慢養成坐等交警配合的習慣,至少我們平日能看到交通部門執法的情況遠遠低於交警部門的檢查執法,也正是這種依賴與懈怠,才容易出現不作為的現象。 “由於交通部門長期低調行事,而且身著制服與交警制服相似度較高,因此,大量的網友都有意無意忽視甚至無視了這個部門,而將公安交管部門想當然地認為是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唯一主管部門。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看,應當儘快明確交通部門的主體責任。”

文章還舉了一個案例: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行初83號《李玉偉與保定市公路管理局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得出的結論是:“無論從立法上還是司法上看,交通部門都是治超的責任主體,其主體權責是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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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為“呂德文(武漢大學社會學院研究員)”的作者在“俠客島”上發了一篇題為《【解局】超載的悲劇》的文章。

這篇“解局”從社會學、行政管理學、經濟學等角度觀察“治超”,看似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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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治超涉及到兩方面的治理事務:

“一是治理“超重”,主要由交通局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我們都知道,每一條城市道路都有承重限度,其上也有顯著標志,如果車輛的載重量超過了道路的承重量,那就不被允許上路。

“二是治理“超載”,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每輛貨車都有載重量,實際載重超過了載重量,就是超載。

“與之同時,運管部門的優勢在於,它有源頭管理的手段,比如貨車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運輸和物流企業要辦理營業執照;但其在末端執法上則不免陷於窘境,面對超載貨車的不配合、衝卡,往往要無奈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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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篇文章的無知和自負令人驚詫。

筆者也是瞠目結舌。想要辯解,發現似乎無從說起。

靜下來分析下,起碼有這麼幾點不對勁:

一是對“超限”“超載”的區別全然不知。

超限和超載是一般公眾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簡單說,超限是指行駛公路的車輛的長、寬、高和軸載質量超過規定的限定標準。超載是指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的載質量。治理公路超限,主要是為了保護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治理超載,關注的主要是保持車輛性能和安全行車。

由於兩者關係密切,一般會將兩者相提並論,在治理時通常聯合執法。但這並不意味著超限和超載就可以混為一談。治理超限和治理超載職責仍屬於不同的法定主體。

李文中“交通部門是治理超載超限的職能部門”純屬無稽之談。呂文中生造的“超重”一詞,還煞有其事地明確了主管部門,這更是讓人啞然失笑。

二是對交通、公安兩部門交通管理的職能不甚了了。

交通運輸部門當然應該是交通運輸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到具體職能上,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的是公路本身的安全完好;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則對車輛的安全及行車秩序、安全負責。

在治超上,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只負責治理超限車輛行駛公路,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治理車輛超載的範圍不僅在在公路上,還包括城市道路以及其他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並不存在李文所稱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這樣一個“低調無比的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伍,是交通運輸部門推進綜合執法改革中正在組建的機構。

呂文中還稱“交通局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管“每一條城市道路”……這個情況肯定不是“我們都知道”,只有杜撰者自己有數。呂文甚至還把“運輸和物流企業要辦理營業執照”也當作運管部門“源頭管理的手段”,實在貽笑大方。

三是對有關治超的法律法規茫然不解。

治理超限和治理超載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規依據,規定十分清楚。可“學者”們只管亂噴,就是不去翻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明文規定,車輛超員超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都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運輸貨物的道路運輸車輛“嚴禁超載”,但同時規定出現此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近年來關於治超工作,還有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公安部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於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等一系列文件,其中都有關於治超的職責分工。但“學者”們更不會去查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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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看看李文提到的李玉偉與保定市公路管理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審行政判決書(見本號下篇全文),這一判決究竟說明了什麼?

原告起訴稱被告保定市公路管理局查扣車輛的路段不是河北省政府批准的治超點;被告無交警配合攔截車輛,所以是“程序嚴重違法”。

而法院認為,被告有權對其轄區範圍內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進行查處。原告超限運輸貨物9噸,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稱被告查處超限運輸車輛的檢測站並非省政府批准的治超點且國家規定應交警和路政執法人員聯合執法才能上路攔車的主張,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作出這一判決的法官堅持了依法審判原則。對公路管理機構而言,法定的超限治理職責不是文件能夠改變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治理超限不違法。至於是否違反文件的規定,那不是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這一判決恰恰說明,交通運輸部門是治理超限的主體。不能泛泛說交通運輸部門是“治超”的責任主體,交通運輸部門不能行使治理超載的職權。

超限超載治理還是比較複雜,特別是治理主體的問題。所以更需要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

本公眾號對此論述頗多。本文不再贅述。

一些非交通行業“學者”“專家”們參與到超限超載治理問題的討論中來,當然是件好事。這有利於執法部門集思廣益,也有利於社會上形成共識。

但是,如果不負責任地閉眼亂噴就不好了。

這些似是而非的言論被大量轉載、廣泛傳播,影響十分惡劣,對依法治超、科學治超極為不利。

所以,拜託這些“學者”“專家”們在“跨界”前謙虛一點、嚴謹一點,守住底線。別辜負了自己的頭銜。

在寫文章發議論前,查一查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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