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揹負責任,到底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

創始人成立公司,確定註冊資本並認繳對應出資額成為公司股東;投資人因看好公司發展,選擇投資企業成為企業股東。股東擁有相應的權利,但同時也揹負責任,到底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如何理解有限和無限?

股東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揹負責任,到底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

股東的有限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分為兩種: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例如,一個自然人甲如果在A有限責任公司認繳了100萬元的出資額,其對公司承擔責任的最大限度是100萬元。如果100萬元已經實際出資,仍然不足以償還公司債務,企業可以申請破產清算。最後即使還有債務,股東也不必償還。這樣讓股東一開始就對風險有預知,能預料到的,具有金額的可確定性,能有效把控風險。所以,在一定情況下,註冊資本不是越高越好,股東也要考慮自己的承受能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而是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是折算成股份的,股份表示股東在全部出資中所佔的比例,從而具有明顯的比例特徵,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責任具有股份數量的確定性。

例如,甲如果在B股份有限公司認購每股1元的100萬股股份,其出資額也是100萬元,但是其對公司承擔責任的最大限度是100萬股股份而不是100萬元。如果B公司的股票價格上升到每股10元時,甲以其認購的股份對B公司承擔責任,甲的最大責任為100萬股股份(相當於1000萬元);如果B公司的股票價格降至每股0.1元時,則甲對B公司承擔的最大責任仍然是100萬股股份(相當於10萬元)。

股東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揹負責任,到底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

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

雖然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但凡事必有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不但可以起訴公司,也可以起訴公司股東承擔責任。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兩層含義:其一,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屬於法定的量的有限責任;其二,公司獨立責任,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相互分離。倘若違背相互分離的原則,股東就會在有限責任之外承擔無限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1、公司法人與股東的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識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常見情況包含: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於股東名下,由股東佔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若實際存在人格混同的情況,法院或仲裁機構有權裁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股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股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常見的情況包括:

(1)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

(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後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5)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3、出資不足或資本顯著不足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及時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格的情況下,其他股東須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不足的,或者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揹負責任,到底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

《公司法》關於出資相關條例

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後在經營過程中,

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4、怠於履行清算義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怠於履行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

若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採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則不構成“怠於履行義務”,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其“怠於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抽逃出資的情形包括: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股東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揹負責任,到底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

公私不分

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的無限責任

公司法人與股東的人格混同原則同樣適用於一人有限公司。同時,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應就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即由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自己來證明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是否獨立。原則上債權人起訴股東,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本應由債權人舉證,但《公司法》第63條對其採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態度。即在相關債權人主張法人人格否認時,應當由股東舉證證明不存在上述情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人,有多少財產就承擔多少債務,資不抵債可以選擇破產。股東則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即使創業失敗也不至於個人破產,不會影響到股東的個人和家庭。但股東萬不可利用控制地位和關聯關係,使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這樣,股東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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