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出軌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嗎?是否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費”?

引言

近日,某一線男明星被戀愛長達九年的女友爆光是渣男,女友查看其手機才發現原來該男明星有一部手機是專門用於“撩妹”的,女友不在的每一天,男明星都會把不同的女生約到家裡來做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去到每一個城市,都有能約到酒店的女生,還和很多旗下的女藝人包括化妝師都發生過性關係。甚至,還經常舉行“多人運動”。


婚前出軌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嗎?是否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費”?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是因為這種婚前出軌行為導致了九年的戀愛關係結束,出軌方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嗎?


戀愛關係與婚姻關係的區別

在法律中,戀愛關係與婚姻關係最大的區別是:戀愛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法律只保護通過婚姻登記確立的婚姻關係。在以前,結婚前雙方同居的在法律上還會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現在雖然不再強調“非法”這個字眼了,但是同居關係和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是具有很大區別的。

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在婚姻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有一方在婚姻期間有嚴重的出軌行為,存在被認定為過錯方的可能,過錯方需要向無過錯方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應適當的照顧無過錯方,無過錯方可以多分。

但是,如果雙方僅為戀愛關係,法律並沒有明確雙方負有忠實義務,此時的“情侶忠實義務”主要源於道德上的責任感,也來源於社會的普世價值觀,對於絕大部分人而言,都痛恨腳踏兩隻船或者多隻船的人,這樣的人無論男女都會被評價為“渣男”或“渣女”。然而,道德上的評價很低並不意味必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分手無論是出於何種原因——哪怕是出軌,過錯方通常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婚前出軌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嗎?是否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費”?



是否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費”?

當然,並非所有的人都甘於自認倒黴,尤其對於女生而言,例如本事件中的男明星的女友,九年時間的愛情長跑,到頭來一無所獲,想得開的人會覺得自己收穫的是一份成長和成熟,想不開的人覺得自己白白損失了寶貴的青春!

那麼,無過錯方是否可以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向過錯方主張“青春損失費”?

其實,我國的法律中並不存在所謂的“青春損失費”的說法,該說法是正宗的民間術語,並非法律術語。所以,分手時如果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另一方同意支付,民法本著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並不干預“青春損失費”的給付。

但是,如果另一方在不同意的情況下,一方不得強行索要。如果因此而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青春損失費”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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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財產的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情侶在登記結婚前,就已經同居了,同居時也會出現財產混同的問題,在分手時可以主張對混同的財產進行分割,這種分割原則與結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完全不一樣的。

總體的處理原則是按照“物歸其主”的原則進行處理,因此,情侶分手的財產分割主要是一種析產糾紛,不動產或者特殊動產(車輛)一般按照出資比例進行份額,雙方需要就自己的出資進行舉證。

其他的財產如果有爭議的,雙方也負有責任舉證系自己出資購買。無法舉證的則按照共同共有原則進行處理(即平分)。



結語

婚前同居需謹慎,由於婚前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律師建議雙方應儘可能的縮短同居的時間,對於女孩子而言,如果還沒有考慮好和對方結婚,對待同居還是儘量保持謹慎的態度,以免分手後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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