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為什麼等到14歲才發生關係?他有何心機?

鮑毓明事件引爆網絡,很多網友、明星紛紛出來支持被害少女,公安機關正在全面調查該起案件。主角之一的鮑毓明認為對恩將仇報,被害人則表示希望警察叔叔能公正處理。

據被害人描述,鮑毓明是在被害人剛滿14週歲的時候對她實施性侵,那麼,14歲有何含義,作為法律專家的鮑毓明,他是怎麼考慮的呢?

鮑毓明為什麼等到14歲才發生關係?他有何心機?


少女控訴養父獸行

被害人叫李某某,她向媒體爆料,自己被養父性侵,養父是一名上市公司總裁、資深律師。

李某某一方的陳述大致如下:

2016年,13歲多的李某某被母親送給鮑毓明,剛滿14歲就被性侵,在4年間持續被性侵、控制,期間自殺過幾次。在2019年4月,李某某無法忍受侵犯而報警,第1次報案警方撤案,2019年10月第2次報案,警方立案。

鮑毓明的回應如下: 雙方不是收養關係,自己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方恩將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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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是一個刑法分界點

刑法中有一個法律概念叫被害人承諾,被害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允許別人侵害自己的法益。

例如張三叫李四將自己打成輕傷,李四真的將張三打成輕傷,李四得到張三的承諾,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注意,一般來說,被害人承諾在輕傷範圍內有效,打成重傷或者打死了,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強姦案件中,一般情況下,14週歲以下的幼女,承諾無效,與14週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的,不管是否願意,以強姦論。

鮑毓明是一個法律專家,他當然很清楚這一點,所以,他是等到被害人年滿14週歲後,再與她發生關係,被害人是否自願,誰也說不清。

鮑毓明為什麼等到14歲才發生關係?他有何心機?


強姦罪的構成,目前案件的難點

強姦罪有以下犯罪構成:

1、行為主體是男性,行為對象是婦女。

2、行為與結果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反婦女意願與其發生關係。

鮑毓明案件,已經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關係,現在最需要查證的是,發生關係時,被害人是不是自願?被害人陳述,她不是自願的,而鮑毓明認為被害人是自願的

對於這種情況,就要結合其他證據判斷,例如他們的聊天記錄、與母親的聊天記錄、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

對被害人不利的點就是,4年以來一直與鮑毓明生活,一直都沒有機會報警、逃走嗎?即使煙臺公安機關不管,但他們也去過北京。還有,這4年來一直都沒有告訴過母親嗎?

寫在最後

再次強調,一般情況下,與年滿14週歲的女性發生關係,對方是自願的話,不構成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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