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不看肯定多繳稅,看了估計也會多繳

一、年終獎個稅太多坑—奧數題

【例】某居民個人2019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沒有其他綜合所得)8萬元,減除費用6萬元,自行繳納三險一金1.5萬元,子女教育費專項附加扣除0.6萬元(500元×12月),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2.4萬元(2000元×12月),住房租賃專項附加扣除1.8萬元(1500元×12月),則:

情形一:取得年終獎4萬元

1. 取得年終獎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

8萬元-(6+1.5+0.6+2.4+1.8)萬元=-4.3萬元,不需要繳納個稅

(2)年終獎所得繳納個稅:

先找稅率:4萬/12=0.33萬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

再計算年終獎所得繳納個稅:4萬*10%-210元=3790元

(3)總共繳納個稅:0+3790元=3790元

2.取得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8+4)萬元-(6+1.5+0.6+2.4+1.8)萬元=-0.3萬元,不需要繳納個稅

3.取得年終獎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稅3790元;取得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稅0元,兩者繳納個稅相差3790元。

情形二:取得年終獎10萬元

1.取得年終獎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

8萬元-(6+1.5+0.6+2.4+1.8)萬元=-4.3萬元,不需要繳納個稅

(2)年終獎所得繳納個稅:

先找稅率:10萬/12=0.83萬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

再計算年終獎所得繳納個稅:10萬*10%-210元=9790元

(3)總共繳納個稅:0+9790元=9790元

2.取得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

先找稅率:(8+10)萬元-(6+1.5+0.6+2.4+1.8)萬元=5.7萬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20元,

再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5.7*10%-2520元=3180元或3.6萬*3%+(5.7-3.6)萬*10%=3180元(用不用速算扣除數計算結果一樣)

3.部分年終獎(7.9萬元)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

(8+7.9)萬元-(6+1.5+0.6+2.4+1.8)萬元=3.6萬元,

繳納個稅:3.6萬元*3%=1080元

(2)剩餘2.1萬元(10-7.9)年終獎所得繳納個稅:

先找稅率:2.1萬/12=0.175萬元,適用稅率3%;

再計算年終獎所得繳納個稅:2.1萬*3%=630元

(3)總共繳納個稅:1080+630元=1710元

提醒:不要問我為什麼把10萬元年終獎拆成7.9萬元+2.1萬元,因為兩者適應稅率都“最低”。

4.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這是對奧數不好的財稅人力老師的“傷害”

取得年終獎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總共繳納個稅:9790元

取得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總共繳納個稅:3180元

部分年終獎(7.9萬元)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總共繳納個稅:1710元

二、年終獎本身就有坑

【例1】年終獎金36000元,除以12後,每月平均3000元,對照上述年終獎稅率表得到,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則應納個稅為:

年終獎金應納稅額 = 36000 × 3%-0= 1080元。

實發工資36000-1080=34920.00元

【例2】年終獎金38000元,除以12後,每月平均3166.67元,對照上述年終獎稅率表得到,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10,則應納個稅為:

年終獎金應納稅額 = 38000 × 10%-210= 3590元。

實發工資38000-3590=34410.00元

【提醒】年終獎的坑

對比上述兩個例子,年終獎金36000元情形,其實發工資34920.00元,比年終獎金38000情形,其實發工資34410.00元還多了510元,注意年終獎有坑。

俗稱年終獎無效區間:36,001.00—38,566.67;144,001.00—160,500.00;300,001.00—318,333.33;420,001.00—447,500.00;660,001.00—706,538.46;960,001.00—1,120,000.00。

新個稅:不看肯定多繳稅,看了估計也會多繳

三、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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