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傍大牌”!聊聊那些案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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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日益增多,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在市场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自2014年1月起,潍坊市所辖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八区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全部指定到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集中管辖。截至目前,已审查起诉知识产权类案件58件102人,有力地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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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下面,检察官结合所办理的相关案件

一起来聊一聊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拒绝“傍大牌”!聊聊那些案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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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01

PART

ONE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与他人约定以每瓶60元的价格销售一批“景阳春”品牌的“一品景芝妙品”白酒。此后,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润,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生产价值36万元(共计6000瓶)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并支付给张某某假酒货款共计22.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根据被告人黄某的指示,联系社会人员、厂家进行酒瓶、瓶盖、酒液生产、商标图案喷涂、成品假酒灌装等,共计生产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6000瓶。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某未经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一品景芝妙品”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销售假冒白酒,被告人黄某非法经营数额3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2.6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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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02

PART

two

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从孙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经营的潍坊某纸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价值人民币2854250元的假冒“清风”商标抽纸,并在江苏省苏州市金山路一厂房内对外批发销售。截止案发赵某某所购买的假冒“清风”商标抽纸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0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购买并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我们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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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外,检察机关还深入企业,送上贴心检察服务。

近年来,高新区检察院多次开展“保护知识产权 推进创新驱动”等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辐射带动高新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辖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并选派优秀干警为潍柴集团、歌尔集团等企业送上法治课。

保护知识产权其实就是在保护整个社会的创新力。今后,检察官将一如既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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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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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保护知识产权,

人人有责!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坚决说不!


来源 | 潍坊高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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