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马”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黑马”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黑马”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关于第9602121号“黑马”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52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辽源市夏兴健康产业高效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邱瑞祥

申请人因第9602121号“黑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1632号决定,于2018年07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具有主观恶意,复审商标自注册成功后一直持续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将按期提供所有证据的原件及公证原件。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7月14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商标局于2018年7月5日作出决定撤销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鉴于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相关的使用证据,故无证据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19年03月07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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