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注册商标还会被诉侵权?“商标+版权”保护应双管齐下

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否就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了?

经营网店的柴先生就遇上了这样一起纠纷。

他注册了一个商标用于经营活动,并将商标印在自己销售的鞋子上。

结果鞋子还没卖出去两双,就被诉侵权。

不仅赔了7000元,商标还被注销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这是件“著作权”和“商标权”碰撞的案件。

本案中,涉案商标的设计是一幅仅有线条绘成的简体双马图案,而拥有其著作权的正是原告陈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一个作品在自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就拥有著作权。而柴先生申请注册商标在后,在未经许可下擅自使用,存在主观过错,形成著作权侵权。

核准注册商标还会被诉侵权?“商标+版权”保护应双管齐下

在《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仍应承担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所以“商标权”和“著作权”撞车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2017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其系美术作品《女人》的著作权人。

而被告佐纳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四个类别上注册了涉案的图形商标,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著作权,要求佐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佐纳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系对原告陈某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模仿,侵害了陈某的著作权,判决佐纳公司停止注册商标的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根据《商标法》规定,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为商标注册之日五年内。

在本案中,其实已经超过了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无效期。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涉嫌侵权的商标注册时间超过五年,仍被判停止侵权。



核准注册商标还会被诉侵权?“商标+版权”保护应双管齐下

福建高院对陈某诉佐纳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判决中对此有所指出:

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仍应承担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即使被诉侵权的注册商标因为已经超过商标法所规定的五年无效期而无法被裁定无效,但考虑到被诉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仍可判令商标权人停止对被诉商标的使用。

但实际上,主要还是基于“被诉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市场秩序”。

对于侵权在先的商标,如果经过5年后的持续使用建立起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该如何处理?

这一点,在2009年的最高院相关司法政策中有所提及:

要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已注册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总的来说,就是为了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若该商标在注册时侵犯了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仍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但是一般只能获得赔偿,而不会判决停止商标使用。

说完了法院对于商标在先侵权的一般判决,那么再提一下法院对于商标在先侵权的判断。

意大利艾玛克股份公司针对注册在服装、鞋等25类商品上的“IMAC”商标,经历了8年的权属纷争长跑,最后还是以败诉结局。

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05年,后在2008年5月核准转让至爱玛客(香港)连锁发展公司。2008年12月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009年3月,艾玛克公司提起异议,主张其对美术作品《IMAC》享有著作权,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该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经过一系列的异议、复审、法院审理,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艾玛克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晚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而其中记载的1980年5月是艾玛克公司声称的创作完成日期,而不是发表日期。另外艾玛克主张的在1998年提出的“IMAC”商标的申请注册被驳回,因此不能以此证明涉案标志在国内已公开。

综上,法院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艾玛克公司的在先著作权,故撤销艾玛克公司和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核准注册商标还会被诉侵权?“商标+版权”保护应双管齐下

在本案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在先著作权权,“实质相同+接触”是判断的原则。

商评委任务涉案标志与诉争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损害了艾玛克公司的在先著作权,故而作出撤销商标决定。

而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标志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故无需进行“实质相同+接触”的审查和判断,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艾玛克公司的著作权。

二审法院认为,艾玛克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2013年形成,之前为“未发表”状态,因此不存在“接触”,故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权。

总的来说,涉案商标是否侵害了在先著作权,一般有三点判断。

1、是否形成了实质性相似

2、是否存在接触

3、涉案标志是否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

所以对于商标注册者来说,注册商标不要存在“搭便车”的心思。

即使商标注册成功,也会存在被起诉、撤销的风险。

及时注册商标,正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必要的情况下“商标+版权”双层保护自身品牌,才能在企业未来的发展中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著作权所有人来说,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需要及时的发表和登记著作权。

一方面避免在先自创作品被撞车,一方面避免他人侵害自身的在先著作权。

在我国的著作权登记中,著作权登记部门并不对独创性进行审查。所以对于首创的一些简单的字母、线条、文字组合等作品,即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也要寻求其他渠道比如“注册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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