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兩店鋪賣同一品牌假U盤被罰 為何罰款相差5倍

2019年7月4日,金士頓科技公司員工向國儲電腦城的一家電子產品店購買了金士頓U盤一個。同年7月6日,金士頓公司還向位於市芙蓉區合一電腦城一樓的一家店鋪購買了一個金士頓U盤。 金士頓公司為何要購買自家品牌的U盤?原來是這兩家店鋪售賣的全是山寨版

  2019年7月4日,金士頓公司員工向國儲電腦城的一家電子產品店購買了“金士頓”U盤一個。同年7月6日,金士頓公司還向位於市芙蓉區合一電腦城一樓的一家店鋪購買了一個“金士頓”U盤。

  金士頓公司為何要購買自家品牌的U盤?原來是這兩家店鋪售賣的全是山寨版“金士頓”。

  隨後,金士頓科技公司將這兩家店鋪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在U盤領域,金士頓一直是不少消費者信賴的品牌。有兩家電子商店卻因為銷售了售價25元的“金士頓”U盤,收到了來自天心區法院的傳票。金士頓科技公司認為,他們銷售的U盤是假冒產品,以侵犯了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索賠金額一個4萬元,一個8萬元。

4月9日,市天心區法院公開了這兩起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兩起案件在判決結果中,賠償金額卻相差很大。

湖南兩店鋪賣同一品牌假U盤被罰 為何罰款相差5倍

  金士頓公司起訴小商家

  金士頓科技公司(總部在美國)的USB閃存盤產品註冊了相應商標以獲得保護。金士頓科技(中國)公司在國儲電腦城發現一家專營U盤的芙蓉區憶鑫電子經營部的商店在售賣侵犯金士頓公司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U盤。2019年7月4日,公司向商店內工作人員購買了外包裝印有"Kingston DataTravelerUSB2.0"等字樣的假冒U盤一個,售價為25元,同時向該店索取了蓋有經營部印章的收據和經營者吳某個人名片,該過程全程有公證。

  此外,就在2019年7月6日,金士頓科技(中國)公司還向位於市芙蓉區合一電腦城一樓的芙蓉區杏科辦公經營部購買了外包裝印有"Kingston DataTravelerUSB2.0"等字樣的假冒U盤一個,售價也是25元,同時向該店索取了蓋有經營部印章的收據和經營者謝某個人名片,該過程全程有公證。

  金士頓科技(中國)公司分別將兩家店鋪告上法庭,要求憶鑫電子經營部賠償其損失8萬元、杏科辦公經營部賠償其損失4萬元。

  小商家辯稱分不清真假

  8萬元與4萬元的索賠對於兩個經營者來說並不是一筆小數目。

  “這是我從正規渠道進貨的商品。我只是在老客戶有帶貨需求的時候去供貨商處拿幾個U盤銷售,且自2019年7月停止了侵犯原告註冊商標使用權的行為。”杏科辦公經營部的經營者辯稱,他只銷售了不到十個同類涉案商品,雖然涉嫌侵權行為,但是造成的影響十分微小。

  憶鑫電子經營部主營的業務是U盤,對於自己的行為,該店鋪的經營者辯稱,店鋪主要是做零售,這種U盤在電腦城很普遍,每家都會賣一些。現在實體店生意比較難做,銷量很少,所以開始著手做網店,慢慢開始以網店為主,對於金士頓的真假他也不能分辨,對於進貨渠道真假他也分辨不清楚,無法區別真假。“原告應該去那邊大的經銷商進行查處,對這些小店子警告一下就可以了。”

  法院:差別懲治更體現公平

  經庭審後,天心區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銷售的標有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商品,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註冊商標產品為同類產品。商標的核心即本質功能為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相關公眾在挑選金士頓U盤第一眼看到相關的"Kingston"等商標時,商標的標識就已經開始發揮作用,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判斷足以導致混淆,故被告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該停止侵權行為。

  因原告無法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也無法證明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等因素,以及被告經營規模、原告為制止侵權而聘請律師進行公證等事實,酌情確定侵權人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及合理開支。

  2019年12月17日,天心區法院對兩案分別作出判決:一是兩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芙蓉區憶鑫電子經營部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000元。芙蓉區杏科辦公經營部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4000元。判決後,兩案當事人均沒有上訴,現已生效。

  天心區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彭丁雲告訴記者,相比較而言,案件一的商家芙蓉區憶鑫電子經營部專門從事U盤售賣,其對於U盤的鑑別能力明顯更高,應有一定的專業能力,且其銷售數量應更大,持續時間應更長,危害範圍應更廣。對兩者進行差別懲治,維護了權利人的商標權,更加體現了公平性,並非大家所擔心的“同案不同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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