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侯縣檢察院從嚴從快打擊借“疫”行騙犯罪

疫情爆發以來,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投入宅家大軍的行列,於是乎,這些宅在家中的人們,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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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寢忘食的工作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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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衷追劇的電視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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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身廚神的小吃貨

然而,這些都是宅家的常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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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樣的人,利用群眾“一罩難求”之機發“國難財”,發佈虛假的銷售口罩信息,行詐騙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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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前,口罩緊缺,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因缺錢產生了通過發佈售賣口罩信息騙取他人財物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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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至3月間,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從網站上下載口罩圖片後,利用“抖音”平臺發佈售賣口罩的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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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添加欲向其購買口罩的被害人的QQ或微信,收款成功後,以口罩緊缺或漲價為由拒絕發貨,最後將被害人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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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9日,接到閩侯縣公安局涉疫情案件通報,縣檢察院高度重視,隨即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並督促公安機關追贓挽損,追回贓款五千餘元。3月31日,閩侯縣公安局依法將本案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縣檢察院加快涉疫案件辦理,快速完成案件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等工作。鑑於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退賠,縣檢察院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精準刑量刑建議,於4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具體到本案,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假借銷售口罩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

檢察官提醒:當前,我國疫情防控取得階段性重要成效,經濟社會秩序加快恢復,但隨著人員流動和聚集帶來的疫情反彈風險仍然存在,特別是境外疫情加速蔓延使輸入性風險顯著增加。因此一定不能掉以輕心,人員密集的地方切記佩戴口罩!市面上雖有部分口罩供應,但大家一定要通過實體藥店或者有資質的電商平臺等正規渠道購買,保證質量的同時,也可避免被騙。通過朋友圈或其他社交平臺購買的,務必要注意防範,保存好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若發現網絡詐騙、造謠傳謠情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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