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單位不賠償,勞動者怎麼要求單位支付工傷賠償?

發生工傷事故後,如各種外傷、骨折、截肢等,如果單位不肯賠償勞動者醫療費、誤工費及傷殘補助等項目,法律保護的時間從事故發生日起計算,只有1年,超過有效時間,可能無法得到賠償。

想要獲得工傷賠償,首先要解決兩大難題:勞動關係確認和工傷認定。(包括一般工傷賠償和工傷死亡賠償)

工傷單位不賠償,勞動者怎麼要求單位支付工傷賠償?

工傷賠償認定


一、勞動關係

為什麼要確認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

因為勞動關係的確立並不是如勞動者隨便說一句 “我就是在那裡工作的” 就可以完成。申訴時,我們要提交充分證據讓政府機構,如勞動局、法院認可,才能讓這些政府單位支持傷者進行下一步的索賠。

但現實中,用人單位都不主動承認與勞動者的關係,那麼勞動者應該怎麼確定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手上有勞動合同,那最好不過,萬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需要考慮諮詢律師,從多個細節,由尋找其他證據為勞動者作出證明,才能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

當確定勞動關係後,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準備不足的,很大機會被駁回申請,一旦被駁回,再次申請會更加困難,還要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干擾,所以第一次申請必須做好充分準備。

二、工傷認定

工傷簡單地說,就是因工作原因受傷,指勞動者在從事工作或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收尾工作時所遭受的意外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當前面兩步能夠完全成立後,就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向僱主提出符合自身情況的賠償申請。

注意:工傷賠償過程中,單位為逃避賠償責任,會找各種的證據擾亂勞動關係及工傷的認定,並且利用法律程序拖延賠償時間,知道勞動者急於獲得賠償,逼迫勞動者接受低額工傷賠償金。所以各位如果確定要追討工傷賠償,調解之前必須收集足夠對自身有利的證據,專業的律師熟悉工傷賠償流程,知道不同崗位的勞動者需要不同的證據進行索賠,明確賠償金額與賠償項目,不會受到單位的干擾。

關於員工發生工傷後是否離職的待遇問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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