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護航生態修復 宣州法院宣判一起破壞青弋江生態環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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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以非法採礦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違法所得三千四百元,予以追繳,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宣城市宣州區文昌鎮賈公村某村民組、李某(已判刑)共同賠償因其非法開採砂卵石致青弋江河道水生生物棲息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價值損失等多項費用共計81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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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為給賈公村某村民組籌集資金償還修路費用,被告人王某(該村民組小組長)經與李某商議,由李某在村民組境內的青弋江河道開採砂卵石出售。被告人王某召集村民組村民開會討論通過。

2017年3月初至4月底,李某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租賃挖掘機在青弋江河道開採砂卵石1999車,並運至多家公司出售。陳某明知系非法開採的砂卵石,仍予以收購2.5萬噸,經鑑定價值為22.5萬元,龔某等明知系非法開採的砂卵石,仍予以收購1萬噸,經鑑定價值為9萬元。賈公村某村民組從中獲取18萬餘元,該款被村民私分,其中被告人王某戶分得2400元。被告人王某還獲取開採砂卵石期間在現場看管的1000元工資。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與他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因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賈公村某村民組、李某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法院在綜合考慮被告人量刑情節後,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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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青弋江系安徽省境內,也是長江下游最大的一條支流,其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流域人民群眾的生態獲得感。近年來,宣州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在涉環境資源案件審理中高度重視生態修復工作,突出生態的後期維護和補植,以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回應人民群眾的期待,使司法審判轉化為護航綠水青山的“再生動力”。(文/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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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 宣州區人民法院

協辦/ 中國聯通 宣城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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