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龍:從鮑某明案談兒童權益保護

近期,鮑某明性侵“養女”案件、韓國“N號房”事件受到輿論廣泛關注,也引起了公眾反思,究竟該如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本期“大咖面對面”特邀上海市科學育兒基地專委會專家、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姚建龍接受訪問,從司法機關、媒體、學校、家長等不同角度談談該如何做好兒童保護。

人物簡介

姚建龍:從鮑某明案談兒童權益保護

姚建龍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上海市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會長,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等

如何看待母親在這起案件中的角色?

母親是女孩的法定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包括教育保護的責任、強制報告的義務等。也就是說,首先她負有避免將未成年女兒置於危險境地的責任;其次,如果她發現女兒被性侵或者遭受其他侵害,必須要及時制止包括報警,這個義務不同於一般的公民見義勇為和舉報行為。從目前媒體披露的消息來看,母親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有重大監護侵害嫌疑,如果查證符合《民法總則》和2014年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的剝奪監護權的條件,可以依法剝奪其監護權。

警方為什麼“立案又撤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刑事案件立案的前提是“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而其判斷需要有必要的證據。鮑某明性侵“養女”案件中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之間具有以“控制性”為特點的特殊關係,這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發現、調查、取證確實是有難度的。但是,基於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的要求,我認為對此類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應推廣應用兒童失蹤報案一律刑事立案的經驗。

姚建龍:從鮑某明案談兒童權益保護


目前的報道對細節做了過多不得當的詳盡披露

目前國內媒體熱衷於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報道,這有利於強化家長、學校、社會和有關部門對此類現象的關注。一些惡性案件能夠及時披露,也是對公眾知情權的尊重。

但是,某些媒體在報道中對案件細節做了過多的、不得當的、甚至可以說是詳盡的披露,這完全沒有必要也很不應該。一方面這容易造成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另一方面披露過多的案件細節還容易造成他人模仿等負面影響。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媒體報道,應該嚴格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信息的披露應嚴格禁止渲染案件細節和洩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隱私以及違反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對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觸者,要有具體的准入標準、行為規範以及第三方監督

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多為“熟人”侵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看護、教育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主要的危險來源,家庭、學校等未成年人最主要的活動空間反而是未成年人最危險的場所。正因為如此,各國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制度設計上有一個共同的經驗,即都對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法律上進行了特別的要求,這些特別要求包括准入標準(資質)、行為規範、強制報告義務、第三方監督、法律責任等。

我們中國人的觀念是“可憐天下父母心”“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把父母、教師等假定為好人,但是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設計必須建立在連這些人都是“壞人”的假設上。因為一旦家長、老師靠不住,孩子就會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所以,對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觸者、從業者,必須要有具體的准入標準、行為規範要求以及第三方監督,如果侵犯未成年人則應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2013年,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在很多方面體現了上述要求,只可惜執行得不到位。

我一直在建議通過家庭教育指導等方式,對家長也提出類似“許可證”、准入資質的要求,要建立日常性的監護監督制度,對於不合格的家長要有強制親職教育制度,還要進一步完善剝奪監護權制度。對於教師除了已有的准入資格證等制度外,還要進一步建立入職前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與品格及心理評估機制。對於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特殊職責人員還應該建立更加完善的強制報告制度,包括明確規定不報告的嚴格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護好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未成年人。

姚建龍:從鮑某明案談兒童權益保護


要讓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牙齒鋒利起來”

首先,要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將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設定為法律“高壓線”。比如這幾年熱議的兒童色情信息(兒童性侵製品)問題,我國的相關立法就存在嚴重的漏洞。兒童色情信息是國際社會共同嚴厲譴責和打擊的醜惡現象,各國立法通常都會將對兒童色情區別於一般淫穢色情信息,給予更嚴的認定、更重的處罰。然而,我國目前在立法層面還沒有把兒童色情信息單列出來予以界定和給予應有的處罰。正在徵求意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擬專門針對兒童色情信息作了規定,增加了“禁止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信息”的規定,這是值得肯定的進步,

但是這一條款要成為“高壓線”還有賴於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去落實,配套修訂增加有關打擊兒童色情的專門條款。

其次,中國人常說“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很重要,但光立法完善還不夠,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最終落實的關鍵。現在,立法和司法之間依然有很大的差距,其關鍵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還很不完善。例如,目前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和成年人基本上是一樣的,這就帶來了很多問題。再如,目前公安機關普遍沒有落實未成年人案件專辦機制的要求,未成年人警務改革嚴重滯後。這些問題都在鮑某明性侵“養女”案件中有體現。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專業的立法、專業的機構、專業的人員、專業的程序以及專業的方法等,我國應該進一步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司法改革。

姚建龍:從鮑某明案談兒童權益保護


第三方力量應介入學校的監督和管理

現代學校制度建立之後,家長其實是把自己天然的教育權讓渡給了學校,而且學校的管理大部分時間是封閉式的。但家長對在校子女依然有監護和照顧的職責,所以學校還是應該尊重家長的教育權。我們現在有家長委員會、家長志願者之類的制度,未來可以嘗試探索讓家長有更多權利和渠道監督學校的運作,更加廣泛民主參與學校的管理和教育過程。

除了家長之外,教育主管部門也要加強教育督導,司法機關要加強對這方面的關注,駐校社工等第三方力量進入校園是值得推廣的做法。中小學現在基本都配有法制副校長,但幼兒園一般都沒有,我覺得在幼兒園可以推廣“法制副園長”的制度。另外,學校本身也要加強自我管理,加強對老師的法制教育。

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是兩回事

針對性侵熱點案件,很多人呼籲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但我一直強調,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不能混同,防性侵教育的專業性要求更高、難度更大,應該將防性侵教育作為單獨事項來對待。

現在學校的性教育僅僅是教授一些生理衛生知識、青春期的心理變化、性的基本知識等等,實際並不包含防性侵教育的內容,這種狀況有待改變——要教會孩子區分性侵的危險源和正常的社會交往,要教會孩子遇到性侵之後如何去應對、去求助,要教會孩子識別兒童色情信息及其法律性質,對不同年齡、不同性別的孩子所教授的防性侵內容也應該有所不同。從家長的角度說,也是同理。有的家長僅僅簡單地告訴孩子“不要和陌生人說話”,這是不夠的。

防性侵教育應該覆蓋於未成年人成長的每個時間段,甚至從幼兒時期就可以開始,不要低估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只要成年人教育得當。所以,我倡導家長有意識地去提高教育子女防性侵的能力,也希望教育部門、群團組織等,都要把家長防性侵教育能力的培養納入專門的類別,尤其是要針對中國家長的特點,來設計專門的防性侵教育能力提升課程。

另一方面,和孩子談“性”越早越好。孩子年齡越小,在性上附加的許多社會觀念越容易被淡化掉,比如羞恥的觀念。和很小年齡的孩子談“性”,其實和跟他(她)談論一個水杯沒有差別,家長的心理障礙也會少很多。我認為,和孩子談“性”從咿呀學語時期就可以開始了。

姚建龍:從鮑某明案談兒童權益保護


目前,最高檢和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無論案件真相如何,我們都希望公眾的關注和反思最終轉化為全社會共同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的強大力量。令人欣慰的是,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市婦聯聯合發佈《上海市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白皮書》,在婦女兒童的權益保護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來源 | 上海市科學育兒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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