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細則》出臺!閒置農房可以“活”起來了

本報訊(記者李 平)農村大量閒置農房如何“活”起來?怎樣進行閒置農房流轉比較規範?4月20日,市農業農村局公開發布了《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對閒置農方交易條件、交易程序及行為規範做了明確規定。《細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細則》明確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或議價方式進行。公開競價方式包括動態報價、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及其他競價方式;議價方式指交易雙方協商一致交易價格等。

閒置農房交易應具備條件:閒置農房權屬明晰無爭議;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其他組織,並具有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的真實意願;流轉交易項目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環境保護、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等政策規定。

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按“委託申請—信息發佈—受讓方登記—交易簽約—出具憑證”的一般程序進行。村集體房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農戶也可直接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

在閒置農房流轉交易行為規範方面,《細則》明確了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當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進行交易,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在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的過程中,發生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或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細則》還提供了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合同示範文本,並對房屋權屬問題;租賃期限;建設、改造問題;合同終止後的權益歸屬;拆遷賠償款安排;村集體房屋租賃情況;多戶共同出租的情況等注意事項進行明確。

“我市閒置農房盤活利用起步較早,市場流程普遍存在著自發性現象,缺少統一規範管理,矛盾糾紛比較多。《細則》是我市《關於促進閒置農房盤活利用的意見》的子政策, 通過對閒置農房流轉交易行為進行規範,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市農業農村局改革與農村合作經濟指導處處長葛武再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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